挪用公款罪需要哪些证据?
发布时间:2020-01-14
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国家工作人员主要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那么挪用公款罪需要哪些证据?挪用公款罪证据要求有哪些?下面法议网小编为您进行详细介绍。

一、挪用公款罪需要哪些证据?
认定挪用公款需要以下三个方面的证据:
1、行为人实施了挪用公款的行为。即行为人未经合法批准而擅自将公款移作他用。
2、行为人利用了职务之便。挪用公款的行为是利用其主管、管理、经手公款的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
3、行为人挪用的公款是归个人使用的。所谓归个人使用,既包括由挪用者本人使用,也包括由挪用者交给、借给他人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五十一条 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二、挪用公款罪证据要求有哪些?
(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1、犯罪主体
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包括工作单位、部门、职务、职权、级别及获得上述职务、职权相应的时间以及共同犯罪人的基本情况。
2、主观方面
讯问犯罪嫌疑人犯罪的动机、目的及犯意产生的原因、过程。如果是共同犯罪,应讯问共同犯罪人之间共谋的时间、地点、起因、经过、人物及没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共犯的指使、策划的言语、行为等。
3、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包括以下几方面:
(1)挪用公款的时间、地点、参与人;
(2)挪用公款的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标准;
(3)挪用公款的次数;
(4)挪用公款的来源;
(5)挪用公款的手段;
(6)挪用公款的形式,是现金、支票还是其他有价证券;
(7)挪用公款的用途,注意区分是用于非法活动、营利活动,还是个人一般使用;
(8)挪用公款归还的时间、数额;
(9)与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共同犯罪的,讯问指使策划的动机、起因、时间、地点、经过。
(二)证人证言
1、所在单位相关证人证言
询问所在单位人员及其他相关证人时应包括以下内容:
(1)发现犯罪的经过;
(2)挪用公款行为人;
(3)公款被挪用的时间、数量;
(4)挪用公款的理由、借口、事情经过;
(5)挪用公款的来源、去向;
(6)公款是否归还及归还的时间、数量;
2、公款使用人的证言
如果公款使用人不是犯罪嫌疑人本人,应对使用人询问如下内容:
(1)使用人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
(2)使用公款的时间、数量、来源、具体用途;
(3)使用的公款是否归还及归还的时间、数额;
(4)是否教唆、指使犯罪嫌疑人挪用公款。
(三)物证
物证主要包括:
(1)起获的赃款、有价证券、存单等;
(2)犯罪嫌疑人挪用公款购买的物品。
(四)书证
书证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证明犯罪嫌疑人主体的书面,包括身份证、户籍证明、干部履历表、职务任命书、职权证明等以及共犯的身份证明材料;
(2)证明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性质的机关、企业、事业的法人执照以及共犯所在私有公司、企业的法人执照;
(3)本单位关于相应公款支出的财务记账、账单;
(4)犯罪嫌疑人签字批准使用公款的票据、字据;
(5)证明公款使用去向的银行票据、记账、发票、注册公司的资金到位证明、股票交易证明、购买的债券等;
(6)证明公款最终归还的财务记账、银行账单等。
(五)鉴定结论
对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挪用公款的签字笔迹,应当作刑事科学技术鉴定。
(六)其他材料
其他材料主要有:
(2)如有犯罪前科,应调取前科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如有立功情节,应有证明立功的书面材料。
(七)其他应当注意的问题
(1)所有讯问、询问、搜查、扣押等行为务必符合法律程序。
(2)所有书证、物证务必注明来源、出处,加盖印章,并就所证明的内容作简要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