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待罪必须是本人起诉吗?
发布时间:2020-01-14
虐待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经常虐待家庭成员的行为,这种行为既包括积极的作为,如殴打、捆绑、禁闭、讽刺、谩骂、侮辱、限制自由、强迫超负荷劳动等,又包括消极的不作为,如有病不给治疗、不给吃饱饭、不给穿暖衣等,施虐者实为可恨。那么虐待罪必须是本人起诉吗?虐待罪起诉流程是怎样的?今天法议网小编特意整理了相关内容,为您进行详细的解答。
一、虐待罪必须是本人起诉吗?
不一定,虐待罪要告诉才处理。
所谓告诉的才处理,是指被害人要向人民法院提出控诉,人民法院才处理,不告诉不处理。
本条这一规定,主要是考虑到虐待案件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被虐待者不希望亲属关系破裂,更不希望诉诸司法机关对虐待者定罪量刑。
因此要充分考虑被虐待者的意思。如果被虐待者不控告,司法机关就不要主动干预,这样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
但根据本法第98条之规定,如果被虐待者受强制、威吓等而无法向人民民院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起公诉。
被虐待者的其他近亲属也可以控告,有关单位和组织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检举揭发干涉,由人民检察院查实后提起公诉。
犯本罪,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不适用“告诉的才处理”的规定。
情节是否恶劣是区分罪与非罪的主要标志。
根据本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只有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虐待行为一般,情节较轻的,如一、两次的打骂,偶尔的不给饭吃、禁闭等,不应作为虐待罪论处。
虐待情节是否恶劣,应当根据以下几个方面来认定:
(1)虐待行为持续的时间。虐待时间的长短,在相当程度上决定对被害人身心损害的大小。
(2)虐待行为的次数。虐待时间虽然不长,但行为次数频繁的,也容易使被害人的身心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极易出现严重后果。
(3)虐待的手段。
(4)虐待的后果是否严重。虐待行为一般都会程度不同地给被害人造成精神上、肉体上的痛苦和损害,其中有的后果严重,例如,由于虐待行为人使被害人患了精神分裂症、妇科病或者其他病症;虐待行为致使被害人身体瘫痪、肢体伤残;将被害人虐待致死;被害人因不堪虐待而自杀等等。
凡发生了上述严重后果的,都应以情节恶劣论处,当然,判断是否“情节恶劣”,可以根据上述诸方面进行综合分析,也可以根据其中的一个方面加以分析认定,
二、虐待罪起诉流程是怎样的?
1、当事人搜集有关证据,撰写自诉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法院收到材料后进行审核,认为构成犯罪的,事实清楚的,决定开庭审理;
3、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根据事实进行判决;
4、检察院可以提起抗诉的,可以上诉进行二审。
被虐待受到人生伤害,一定要先报警,警察调查案情之后,确定你收到了虐待,再联系律师,就可以了。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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