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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罪加重情节有哪些?聚众斗殴罪可以假释吗?
发布时间:2020-01-14

在实际生活中,聚众斗殴犯罪可以是在公共场所,例如在公园、影剧院中,也可以是发生在较僻静的私人场所,对整个社会秩序造成了严重的威胁。那么聚众斗殴罪加重情节有哪些?聚众斗殴罪可以假释吗?下面法议网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为您做出详细的解答。

聚众斗殴罪加重情节

一、聚众斗殴罪加重情节有哪些?


聚众斗殴罪加重情节主要包括: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1、多次聚众斗殴是指实施聚众斗殴三次以上。

2、如果行为人在一次斗殴中短暂中断后,针对同一对象又继续斗殴的,应认定为一次。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认定“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是指双方参加斗殴的人数达十人以上,并且斗殴场所涉及多处,或者斗殴持续时间较长,或者斗殴手段凶残,或者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情形。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认定 “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是指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导致社会正常生活、工作、学习、教育、科研等秩序遭到破坏,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等情形。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1、“械”是指各种枪支、治安管制器具、棍棒等足以致人伤亡的工具。对于持砖块、酒瓶类一般工具进行斗殴的,要结合所持一般工具在斗殴中的使用情况及造成的后果等情节,认定是否为“械”。

2、“持械”是指参加聚众斗殴的人员直接使用器械斗殴,或者在斗殴中携带并且显示但实际未使用的情形。

3、持械既包括事先准备器械并在斗殴中使用,也包括在实施斗殴过程中临时就地取材获得器械并使用。对于夺取对方所持器械并使用的,以持械聚众斗殴论处。

4、参与预谋持械聚众斗殴,或者明知本方人员为斗殴而携带器械,即使本人未携带和使用器械,构成共同犯罪的,也均以持械聚众斗殴论处。对于预谋持械聚众斗殴但没有将器械带到斗殴现场或对本方人员为斗殴而携带器械进行积极阻止的,可不以持械聚众斗殴论处。

5、聚众斗殴中,一方持械而另一方未持械的,对持械一方以持械聚众斗殴论处,对未持械一方不认定为持械聚众斗殴。

聚众斗殴罪可以假释吗?

二、聚众斗殴罪可以假释吗?

符合条件的可以假释。

 
根据中国《刑法》第81条规定,适用假释必须遵守下列条件:
 
(一)法定的对象
 
并不是所有的罪犯都可以适用假释。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属于拘役和累犯和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故意伤害罪除外)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假释是对犯罪分子有条件地提前释放,同时,国家并不排除对其继续执行尚未执行的那部分刑罚的可能性。这一特点决定了假释不适用于被判处其他刑罚的犯罪分子。
 
(二)法定的实质条件
 
犯罪分子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这是适用假释的实质条件或者关键条件。
 
犯罪分子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的,应当认为“确有悔改表现”:认罪伏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和监狱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爱护公物,完成劳动任务。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除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还应根据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在刑罚执行中的一贯表现,犯罪的年龄、身体状况、性格特征,假释后生活来源以及监管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
 
此外,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把握适用假释的实质条件,还须特别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为了贯彻对未成年犯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未成年犯的假释在掌握标准上可以比照成年犯依法适度放宽。
 
第二、对罪行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罪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主犯、惯犯的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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