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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权可以强制执行吗?执行流程是怎样的?
发布时间:2020-01-13

抚养权的归属问题一直以来倍受人们关注,当离婚判决正式生效后,一方当事人如果拒绝将子女抚养权交出将是件很令人头疼的事情。那么拒交抚养权可以强制执行吗?抚养权强制执行流程是怎样的?抚养权强制执行多久结案?为了帮您解答这些问题,法议网小编特意整理了相关内容,为您做出详细的解答。

拒交抚养权可以强制执行吗?

一、拒交抚养权可以强制执行吗?

可以。

 
对拒不履行或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
 
1、法院的判决、裁定及调解书一经生效即产生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具有强制力,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照法律文书的内容履行各自义务。

2、对子女抚养权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不能视为对子女的人身进行强制执行,而应理解为强制被申请人履行交出子女给申请人抚养的行为。
 
3、实际操作时,我们不能将这类案件简单理解为只要把孩子强行带走,然后交给申请人就完事。法院对这类案件的执行措施应当限定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通过合法的程序强制被申请人履行义务,而不能对子女的人身直接进行强制执行
 
4、因为案件的特殊性,在进入执行阶段执行员会向被申请人告知不履行生效法律裁判的后果,积极主动地做各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尽可能以执行和解的方式结案,法理不外乎情理,父母反目成仇,其实最受伤的是子女。
 
5、如果协商调解未果,则可以对被申请人训诫教育,责令其履行。但被申请人仍拒不配合法院工作,不主动将子女交由申请人抚养,则可以依法对被申请人采取强制措施,进行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孩子的抚养权是可以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但是这是一种强制的行为,需要满足很多的条件才可以,甚至有些情况下要慎重考虑才可强制执行。
 
(一) 法院已经根据夫妻双方各自的情况进行调查后,已经出具了有关抚养权的判决书的,那么夫妻双方两个人就要按照法院的判决书或者调解书履行各自的责任,否则法院有权按照判决书针对抚养权的各种问题进行强制执行,从而解决问题;
 
(二) 有关抚养权的强制执行,要考虑到孩子的人身问题,强制执行针对的是夫妻双方存在不服判决从而拒绝支付子女抚养费,财产的分配,又或者是对孩子的探视等各种实际性的矛盾问题,而不是直接强行将孩子带到某一方的身边,交给他们抚养就算完成了判决执行。所以抚养权的强制执行针对的是夫妻双方不履行责任义务的行为,而不是直接对孩子的人身进行直接执行。
 
父母离婚对孩子的成长已经一种伤害,为了孩子,即便已经离婚也要尽到对孩子抚养教育的责任才是啊。另外,从法律中的规定来看,即使父母离婚解除了婚姻关系,而之后孩子只能跟随其中一方生活,但对于另一方来讲对孩子的抚养义务也是不会随着婚姻关系的解除而一并免除的。

所以,要是遇到一方在离婚之后不履行自己的抚养义务,如不支付孩子抚养费,那么另一方此时可以向法院起诉,为孩子追讨抚养费,这其实也是对孩子合法利益的一种保护。

抚养权强制执行流程

二、抚养权强制执行流程是怎样的?
 
离婚案件判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以对方拒不将子女交由其抚养为由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是否能受理,各地做法不一。
 
部分法院认为,子女抚养权属于人身性质,本身不具备执行的内容,对于该部分的执行申请法院应当不予受理;

而另一部分法院认为,此类案件实际上是要求被申请人履行交出子女的义务,执行的标的为行为,故该类案件属于法院执行的受案范围。
 
对于上述两种意见,笔者倾向于后一种意见。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八条 强制执行
 
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对于抚养权强制执行案件,法院应当立案受理。在进入执行阶段执行员应当向被申请人告知不履行生效法律裁判的后果,积极主动地做各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尽可能以执行和解的方式结案。

如被申请人仍拒不配合法院主动将子女交由申请人抚养,则可以依法对被申请人采取强制措施。

需要注意的是在采取强制措施时应注意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尽量避免未成年子女受到伤害的事件发生。在处理这一类案件时,还要倾听未成年子女的意见,对于能够正确表达自己意愿的未成年人,应充分尊重未成年子女的选择。

在经查实并非是被申请人拒不将子女交申请人抚养而是基于子女的意志不愿跟随申请人共同生活或其他原因导致执行无法继续进行的,法院可以裁定终结执行,并告知当事人可通过法律途径变更抚养关系。

抚养权强制执行多久结案?

三、抚养权强制执行多久结案?

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结。

 
但是,执结,并不是一定将被执行人的欠款全部执行到位。那些没有履行能力的案件,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形式结案。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还需延长的,层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委托执行的案件,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后一个月内办理完委托执行手续,受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委托函件后三十日内执行完毕。

未执行完毕,应当在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刑事案件没收财产刑应当即时执行。 

刑事案件罚金刑,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三个月内执行完毕,至迟不超过六个月。 
 
《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一)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 

(二)因被执行人无财产而中止执行满两年,经查证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三)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的; 

(四)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变卖,或者动产经两次拍卖、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经三次拍卖仍然流拍,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 

(五)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的; 

(六)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属于特困群体,执行法院已经给予其适当救助的。 

以上就是《抚养权可以强制执行吗?执行流程是怎样的?》的全部内容,如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找刑事辩护律师咨询,欢迎拨联系法议网专业律师,我们将尽最大努力来维护您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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