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权有哪些特点?辩护权和代理权的区别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0-01-09
每个被告人都拥有自由辩护权,他们可以根据事实和法律,针对指控、起诉进行申述、辩解和反驳,提出证明自己无罪或者罪轻的材料和意见,从而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诉讼权利。那么辩护权有哪些特点?辩护权的行使方式有哪些?辩护权和代理权的区别是什么?下面法议网小编将在本文中一一为您做出详细的介绍。
一、辩护权有哪些特点?
辩护权的特点主要有:
1、及时性。
辩护应该是及时的,“迟来的正义非正义”。有效辩护的及时性要求被追诉者享有被及时告知指控的权利,及时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
2、充分性。
辩护权要充分,这是有效辩护的核心内容,辩护人的辩护权利主要包括:调查取证权、阅卷权、会见通信权等,这些权利是辩护人法庭上辩护的先决权利,如果辩护人没有这些权利或不充分享有,那么辩护律师在法庭上的辩护便会陷入“仓促上阵”、“无米之炊”的尴尬局面。
只有这些权利得到充分保障,才能使辩护权得到充分贯彻。
3、抗辩性。
辩护人的辩护能成为对抗控诉并独立影响审判的力量这要求在诉讼程序上要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诉讼主体地位视之。在辩护手段上要形成对抗性,为此立法应对控辩双方举证手段和责任作一定的协调,对取证困难的辩方有一定的倾斜,而对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控方予以谦抑。
4、过程的持续性。
从辩护过程看,有效辩护不仅取决于审判阶段法庭上的辩论和陈述,而且甚为关键的是侦查阶段的辩护。因为侦查程序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而言,不仅侦查阶段证据的收集对法庭上的辩论至关重要,而且也是“最危险和可怕”的阶段。
辩护权主要特征:
①辩护权专属于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②辩护权以被指控犯罪为存在前提;
③辩护权的行使以辩解和反驳为基本手段;
④辩护权是司法民主的标志。
二、辩护权的行使方式有哪些?
辩护权的行使方式主要分为
1、自行辩护
所谓自行辩护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为自己进行的辩护。这种辩护贯穿于刑事诉讼整个过程,无论是在阶段还是在审判阶段,被告人都可以为自己辩护,自行辩护是十分有效并被频繁使用的辩护方式。
在立案侦查阶段,特别是在被告人被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的情况下,被告人有权知道他被指控的内容,有权知道他犯了什么罪,有权知道对他采取强制措施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是什么,同时提出自己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辩解。
在接受讯问时,被告人除应如实回答讯问外,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2、委托辩护
委托辩护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与法律允许的人签订委托合同,由他人为自己作辩护。这里的他人可以是律师,也可以是其他公民。委托辩护相对于自行辩护而言更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行使辩护权,因此成为现代刑事诉讼中最为主要的一种辩护方式。
3、指定辩护
指定辩护作为刑事辩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刑事法律援助的高级阶段,对规范和完善刑事司法活动具有积极作用。
指定辩护的制度在中国起步较晚,与国际公约及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中诸多国家规定的刑事法律援助标准差距很大,且任意性指定范围太广,未能充分体现人权保障和程序正义的现代司法理念。
指定辩护是现代法制对于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之一,就是任何涉及对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及如何处罚的审判,都必须给予他充分的辩护权,包括保障其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
三、辩护权和代理权的区别是什么?
辩护权和代理权的区别如下:
1、产生根据不同
刑事辩护人参加刑事诉讼根据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授权或法院的依法指定,而刑事代理人参加诉讼只能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授权。
2、诉讼地位不同
辩护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以自己名义进行辩护而不受被告人约束,但代理人不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是附属于被代理人的,依被代理人意志从事活动。
3、诉讼任务不同
刑事辩护承担的是辩护职能,即反驳控方控诉,证明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罪轻,应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而代理职责在于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4、适用范围不同
两类对象的诉讼利害关系正好相反,刑事辩护适用于公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刑事代理适用于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自诉人和附带民事当事人。
5、权利内容不同
刑事辩护人享有法律规定的会见权和通信权、调查取证权等广泛权利,有的权利甚至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也不享有的;而刑事代理人享有的权利由被代理人授予,而且不能超过被代理人的权限范围。
6、权限范围不同
辩护人享有的权利是法律赋予的,不存在被告人授权问题,其授权也仅仅是在于使辩护人参加诉讼;而代理人是否参加诉讼,在何权限范围内从事活动都须授权决定。
7、活动名义不同
辩护人调查取证、提交辩护词等活动中使用的是自己的名义,而刑事代理人进行诉讼活动使用的是被代理人的名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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