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人会败诉吗?公诉人败诉会怎样?
发布时间:2020-01-08
在人民群众的心目中,公诉人是正义的化身。公诉人必须具有强烈的正义感,能站在国家的立场上,用事实和证据指控犯罪,从而达到打击犯罪,保护人民、捍卫法律尊严的目的。那么公诉人会败诉吗?公诉人败诉会怎样?为了帮您更好的解答这些问题,法议网小编特意整理了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一、公诉人会败诉吗?
须根据具体案情而定须根据具体案情而定。
公诉人的证据有时候并不是确实充分的。但是不能叫他败诉。只能是撤诉或者补充侦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公诉案件撤回起诉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三条 对于提起公诉的案件,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撤回起诉:
(一)不存在犯罪事实的;
(二)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的;
(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四)证据不足或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六)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不负刑事责任的;
(七)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导致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
对公诉案件的两种情形,作出了可以撤诉的规定。
二、公诉人败诉会怎样?
公诉人败诉后会撤诉或者补充侦查。
公诉人撤诉的情形主要有两种:
一种是,人民法院自行决定按撤诉处理。
《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的,合议庭应当同意。但是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法庭宣布延期审理后,人民检察院在补充侦查的期限内没有提请人民法院恢复法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按人民检察院撤诉处理。”
另一种是,检察院要求撤诉,由法院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在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理由,并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同时,《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四项规定“依照本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人民检察院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虽然《解释》没有对人民法院如何审查撤诉的“理由”作出具体规定,但是,1999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下称《规则》),却对撤诉的理由作出了明确规定。
《规则》第三百五十一条规定“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不存在犯罪事实、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或者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可以要求撤回起诉。”
同时,第三百五十三条还规定“撤回起诉应当报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并以书面方式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起诉后,没有新的事实或者新的证据不得再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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