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侵权案成功获得胜诉
发布时间:2019-12-26
【案情简介】
2013年,原告从村集体土地分得了一块承包地,并在一年后获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承包期限20年。但被告袁x在原告承包的土地中,长期被被告侵占0.85亩。原告多次与被告交涉,并要求当地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但均无果。于是原告找到法议网陈xx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立即退还侵占的承包土地,并承担收益损失费33500元。
【辩护思路】
法议网陈xx律师接受当事人袁xx的委托后全面分析本案相关证据,提出了如下代理思路和意见:
首先,原告提交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记载的地块总承包面积和范围不清、四至不明,原告无法证明对诉争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原告在庭审中,虽然提交社区证明,欲证明诉争土地由原告承包,但原告在庭审中又陈述说诉争土地在面积不清、四至不明的地块内。
其次,诉争土地长期以来一直由被告使用,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村经济合作社在集体土地二轮承包中收回了诉争土地,并承包给原告使用。
最后,本案实系土地使用权纠纷,而非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在原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记载内容模糊不明的情形下,有关原被告哪一方有权使用诉争土地的问题,原告应当先向人民政府要求明确其承包地面积和四至范围,确定诉争土地属于原告承包地范围,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故原告无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9条、第53条的规定,要求被告退还土地。本案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6条的规定,由当地人民政府前置处理,不服处理结果的,才能向法院起诉,故法院应当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办案结果】
原告在明确其承包地面积和四至范围,确定诉争土地属于原告承包地范围后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获得法院的支持。
【办案总结】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使用权的概念区分。无法确定原告对诉争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也无法判断发包人是否将同一土地发包给两个以上承包人,在无法确定谁是合法的土地所有者或者何方享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的情形下,是不能确定原告对诉争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的。
因此,本案应按《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由人民政府先行处理,即由人民政府先明确发包人是否将面积和四至清楚的土地承包给当事人,明确诉争土地属于原告的承包地范围,原告再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如行政机关确认诉争土地不属于原告的承包地,原告可以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