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纠纷案成功获得胜诉
发布时间:2019-12-25
【案情简介】
2015年6月,高某将自家宅基地地皮作价15万转让给王某某,并签订了书面协议。后来,由于城镇建设的需要,该幅宅基地将被开发成主干道商业门面,因此,该幅宅基地的价值急剧飙升。2016年3月,高某之子高某某将其父高某与王某某诉至法院,主张其父高某与王某某所签订的宅基地买卖合同无效,王某某须返还该幅宅基地。为了积极应诉维护自己应有的权益,王x找到了法议网颜xx律师代为诉讼。
【辩护思路】
颜xx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根据对方的起诉,分析认为原告起诉确认协议无效的依据可能有二: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宅基地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村经济组织成员具有使用权但无处分的权利。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非本村村民购买本村宅基地,买方几乎无一例外将被判败诉。
第二,高某在其子不知情的情况下出卖本属高某某所有的宅基地将构成无权处分,现高某某对此协议不予认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高某的处分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
同时开始了证据收集的工作,向沛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调取了正在开发该幅宅基地企业的工商登记信息,并调查了高某、高某某一家现有的几处农村宅基地情况。一切准备就绪,只待开庭。
开庭后我方主要从程序上进行了有力的抗辩:
1、本案争议的性质属于宅基地使用权归属纠纷,依法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
2、根据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案原告并没有合法的证据来证明本案诉争的宅基地与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因此,其作为原告是不适格的。另外,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也可以得出原告在本案中没有诉权,其不是适格原告的结论。
3、因为该处宅基地正由开发商开发,王某某并没有侵权行为,因此,王某某作为被告也是不适格的。
4、我方举证证明,该幅宅基地使用权原系高某所有。特别向法庭提出,高某、高某某父子具有特殊利害关系,具有诉讼利益的一致性。同时,向法庭揭示原告诉讼的真实意图与本案的事实情况。
【办案结果】
最终颜xx律师的代理意见得到了法院的认可与采纳,以胜诉而结案。
【办案总结】
作为一名负责任的律师在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应对每一个案件都需从不同的角度作出全面而深入的剖析,精心准备,准确找出突破口,才能不负所托,最大程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