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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可以变更吗?监护人变更的条件有哪些?
发布时间:2019-11-14

监护人的职责包括人身监护和财产监护两个方面,主要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一切合法权益负有监护职责。那么监护人可以变更吗?监护人变更程序是怎样的?监护人变更的条件有哪些?为了让您更好的了解这些法律知识.法议网小编特意整理了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监护人可以变更吗?

一、监护人可以变更吗?

在特殊情形下可以变更。

夫妻离婚后,以下四种情形监护人可以进行变更。


(一)现有的监护人丧失了监护能力。例如,无生活来源,失去劳动能力,智力有障碍等。
 
(二)监护人不履行监护权,即监护人有能力但不履行监护的职责,如有经济能力,但不支付,对未成年人生活,学习,成长不管不问。
 
(三)监护人人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利的,虐待被监护人的。
 
(四)由于失去监护人。如监护人去世等情形。
 
一般来说在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

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 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如果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可以申请变更。

监护人变更程序

二、监护人变更程序是怎样的?

监护人变更程序如下:

1、现有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或者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而要求变更监护人的。

2、申请变更监护人,此处的申请人较广泛,可以为未成年人的生父母,长期抚养未成年人的祖父、兄姐等,必须是与未成年人生活非常亲密的亲属或组织。

3、法院裁判变更。

法院根据具体情形,从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成长的原则出发,作出相应的裁判。


当然监护人不是随便申请变更的。也是有顺序的。
 
《民法通则》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 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 兄、姐;
 
(三)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 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第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 配偶;
 
(二) 父母;
 
(三) 成年子女;
 
(四) 其他近亲属;
 
(五)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监护人变更的条件

三、监护人变更的条件有哪些?

监护人变更的条件主要有两种:
 
1、监护人不具备监护资格。

例如,监护人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备履行监护人的资格;或者,监护人的经济条件不适合担任监护人;
 
2、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将可能给被监护人造成损害的或者已给被监护人造成损害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条规定的情形申请变更监护人的,即有关组织依照《民法通则》规定指定监护人,以书面或口头通知了被指定人的,应当认定指定成立。被指定人不服的,应当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起诉的,按变更监护关系处理。
 
关于离婚后变更孩子监护人,也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了解。
 
1、对子女有犯罪行为等明显不利情形的,可取消孩子监护权。
 
《民通意见》第21条规定,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
 
2、一方擅自变更或取消孩子监护权的,是无效行为,法院不予认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第18条规定:“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该意见第22条规定:“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故法院在判决或调解离婚时,只确定子女随哪一方生活,并不剥夺另一方对子女的监护权、也不取消其对子女的监护义务。
 
3、离婚后变更孩子监护人的诉讼审理,生父母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可提起变更孩子监护人的诉讼。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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