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由哪个机关执行?
发布时间:2019-11-14
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一种强制措施。被判处管制的罪犯仍然留在原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工作或劳动,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那么管制由哪个机关执行?管制执行期间应遵守哪些规定?管制期间有政治权利吗?为了帮您解答这些问题,法议网小编特意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希望阅读完之后能够帮助到您。
一、管制由哪个机关执行?
管制的执行机关是由社区矫正机构,即司法局或司法所,不是社区,也不是公安机关。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九条 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第七十六条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即应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并且发给本人解除通知书。
第二百七十三条 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或者发现了判决的时候所没有发现的罪行,由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
在监管工作中,要依靠群众对罪犯逐个建立监督考察小组,依法对罪犯进行经常性的认罪服法教育和监督考察。
定期组织群众对被管制的犯罪分子进行评议。对于出现迁居、死亡等变动情况,应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原审判机关。
应当减刑的,由公安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由受理减刑建议书的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裁定。
如果在管制期间犯罪分子又犯新罪,或者发现其余罪,应由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程序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即应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并且发给本人解除通知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同时宣布恢复政治权利。
二、管制执行期间应遵守哪些规定?
管制期间应遵守以下规定: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4,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5,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需要按照管制执行单位的相关要求进行生产和生活,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活动,如果需要离开,则需要向执行机关申请通过后方可进行。
另外,对于经过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外出的罪犯,被许可外出的期间,应计入执行期,但超过许可的时间不计入执行期;对于未被批准而擅自离开所在地域的罪犯,其外出期间,不得计入执行期。
扣除的执行期,由县级公安机关在其法律文书上注明,并加盖公章,通知本人,同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原审判或批准机关。
三、管制期间有政治权利吗?
关于管制期间剥夺政治权利吗这个问题,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依法享有选举和被选举权。
但选举规定中,规定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人员不享有选举权的除外。
根据我国《刑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1)对于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将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3)独立适用或者判处有期徒刑、拘 役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
(4)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
剥夺政治权利的决定由审判机关在判决时作出,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诉讼理论,能够确保准确有效的执行法律,实现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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