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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函吓唬人的吗?
发布时间:2019-11-11

为了提高债权债务纠纷的办事效率,尽量远离漫长的诉讼,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聘请律师,运用律师函的形式解决各种纠纷,那么律师函吓唬人的吗?律师函不签收会怎么样?律师函有法律效应吗?相信这是很多朋友都比较关心的问题,接下来法议网小编特意整理了相关内容,为您做出详细的解答。

律师函吓唬人的吗?

一、律师函吓唬人的吗?

不是吓唬,而是通知相关利弊得失及法律风险。

律师函具有以下作用:

1、律师函可以有效的中断诉讼时效。很多人都知道一般的债务超过两年就不能再要了,这种理解虽然不是很正确,但是法律确实规定了超过两年诉讼时效就丧失了胜诉权。

现实生活中常见一种欠款纠纷:债务人出具了欠条,虽然债权人多次主张催要欠款,但是由于不了解诉讼法律规定,没有搜集保存催要欠款的相关证据,一旦欠条上显示的还款期限超过两年,法庭上债务人提出超过了
诉讼时效,尽管法院可能查明了欠款的事实,但是由于债权人不能提供不超过诉讼时效的证据,法院也会判决债权人败诉的。

而敦促律师函由律师起草,在律师的指导下或律师亲自送达给第三方,作为专业人士律师在搜集证据方面与比一般人是有很多优势的。

2、律师函起到先礼后兵的作用。在没有任何征兆的情况下,债务人收到了法院的传票,有些爱面子或有些地位声望的人,可能会恼羞成怒,在履行义务方面会很消极或采取敌视态度,这样不利于债权的顺利实现。

当然这也是分情况对待,如果债务人可能转移财产,发送律师函就起到了提前通知对方的作用,岂不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3、律师函是一种文明、快捷、经济的敦促工具。大家都知道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党中央国务院现在又提倡构建和谐社会,为了敦促对方履行合同义务,如果采取了不恰当的敦促手段,有时候自己可能就触犯了法律,可就应验了“有理的成没理的了”的谚语。

律师函通过特快专递的方式送达,不和第三方直接解除,避免了发生不愉快的事情,特快专递费用相比诉讼费、律师服务费和漫长的诉讼之路不仅经济而且快捷。

据发送律师函的经验来看,对方收到敦促律师函后大部分都会主动作出反应,也有相当部分及时履行了义务的,但是不成功的也很多,不过作为比较经济、快捷的敦促方式,还是非常有必要尝试尝试的

律师函不签收会怎么样?

二、律师函不签收会怎么样?


收到律师函后不签收或者不予理会,之后会怎么样要看具体情况和对方如何决定的:
 
1、有可能会被对方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如果构成犯罪(如信用卡诈骗罪等)的,对方会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予以刑事立案以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3、当然,也有可能对方所发的律师函与事实不符,最后不了了之,但只是极个别的情况,另外在收到对方的律师函后,应该认真研究对方的意图,积极应对,以尽可能地保护乙方的权益。而不应该消极地一概置之不理。

接到律师函的正确处理方式:
 
1. 核实侵权详情。
 
快版权的侵权告知函内容都会包含侵权详情、原文首发链接、作者授权材料、委托律所执照等材料,一一点开进行核实即可。
 
2. 核实是否曾获得转载授权
 
如有转载授权的相关证据可联系快版权工作人员提供,如没有授权许可,在确认侵权事实没有争议后登录快版权官网和解付款即可。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律师函有法律效应吗?

三、律师函有法律效应吗?

律师函是有法律效力的,但是要符合律师函书写格式,内容也要符合法律规定。


律师函的本质是一种委托代理进行意思表示的法律行为,对于诉讼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作用。

根据功能不同,律师函主要分为:

1.律师催告(敦促)函。是当前最常使用的一种。告即将委托人的意志告知收函人,催即催促收函人做什么或者不做什么。

2.律师询问函。是主要用于了解、询问有关法律事项时使用。

3.律师答复函。是委托律师对特定的质询通过律师来答复的函。

4.其他律师函

一般来说,律师函的作用有:

1.律师函以便捷的方式追回委托被拖欠的货款等债权。商业活动中拖欠货款的情况时有发生,如果直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不仅需要耗费很长的时间,而且还会因此失去客户。

如果通过律师发函向客户指出问题的严重性,客户将会考虑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对其的不利后果,多会偿还欠款。

2.在尚未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之前,通过律师发函,可以起到顺延诉讼时效的效用。

3.通过律师发函可以澄清事实、制止不法的侵权行为。律师函具有澄清事实和震慑不法行为的作用,是一般商业信函、民间书信所不能及的。

4、用律师函履行其他法律告知义务。这方面有许多,如通知追认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的、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先诉抗辩权的行使、通知合同无效、撤销权的行使等等,凡是当事人具有的告知权利,都可以通过律师函来完成。

5.通知解除合同。这是合同法赋予当事人的一项权利,依据是《合同法》第93条、第94条、第96条的规定,告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不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不能通过律师函通知解除。

6.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律师函的和解作用是其主要的用途。正是这个原因,使律师函受到越来越多人的欢迎。这类律师函通过通知对方在指定期限来人、来函、来电协商的方式来促使双方达成庭外调解协议。

但要指定具体期限,并且要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另外,还要告知对方如果逾期不来处理,将面临什么后果,譬如起诉、解除合同、停止付款、停止供货等等。

以上就是《 律师函吓唬人的吗?》的全部内容,如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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