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和寻衅滋事哪个严重?
发布时间:2019-10-28
众所周知聚众斗殴行为和寻衅滋事行为都是我国法律所禁止的,参与人员会受到相应的处罚。那么聚众斗殴和寻衅滋事哪个严重?聚众斗殴和寻衅滋事罪的区别有哪些?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没收财产吗?下面法议网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就相关问题为您做出详细的解答。
一、聚众斗殴和寻衅滋事哪个严重?
单从量刑的角度来看,聚众斗殴罪罪名更重。
聚众斗殴罪和寻衅滋事罪确定哪个罪名重的方法,要看法定最高刑,法定最高刑高的为重。
如果法定最高刑是相同的,要看法定最低刑,最低刑高的为重。
法律规定聚众斗殴的法定最高刑是十年,而寻衅滋事的法定最高刑是五年,由此可见聚众斗殴罪罪名更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979年7月1日通过 1997年3月14日修订 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二、聚众斗殴和寻衅滋事罪的区别有哪些?
聚众斗殴罪和寻衅滋事罪具有以下区别:
1、对暴力的要求不同
聚众斗殴罪对暴力的程度没有特别的要求,只要是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即构成本罪。而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对首要分子和明确的直接责任人,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难以分清致人重伤、死亡的直接责任人的,对首要分子和共同加害人按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寻衅滋事罪则对暴力有特别要求, 只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才构成该罪,即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2、惩罚对象不同
聚众斗殴罪处罚的对象是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而对于一般参加者不予刑事处罚。寻衅滋事罪则无此要求,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寻衅滋事的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即构成该罪。多人共同实施的寻衅滋事罪,当受寻衅滋事的受害方同实施寻衅滋事的行为人发生打斗时,受到法律追究的只是寻衅滋事的一方,寻衅滋事的受害方通常是作为正当防卫方。当然,实践中也有一方寻衅滋事,另一方聚众斗殴的。
3、起因与表现形式不同
聚众斗殴罪是指聚集多人进行斗殴的行为,客观方面往往表现为基于某种原因,而使行为人觉得对方侵犯了自己的某种“合理利益”而产生斗殴之念,即“事出有因”,其多出于逞强争霸、报复泄愤等动机而实施,殴打或殴斗对象明确,且其作为共同犯罪的特殊形式之一,殴斗或殴打之前必须有聚众这一准备过程,体现为一种有组织、有准备、甚至有分工的犯罪行为,行为人必须都明知自己犯罪故意的内容,对斗殴的实施时间、地点都是事先确定,并通知了对方,犯罪对象上也只针对被斗殴方实施,具有共同斗殴的目的,即很强的聚众性。这里的聚众一般是指一方纠集三人以上,同时从立法本意来看,双方必须都有聚众的故意和行为。
三、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没收财产吗?
刑法并未规定没收财产,不会没收财产。
对于聚众斗殴与寻衅滋事这种情况的话,一般是不会没收自己的个人财产的,因为在刑法中所规定的量刑标准一般都是针对于一些罚金或者是有期徒刑,里面并没有提及没收个人所得财产。
刑法分则规定有没收财产的条文共50余个,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类犯罪:
1、危害国家安全罪。根据刑法第13条的规定,对所有的危害国家安全罪都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2、严重的经济犯罪。刑法分则第三章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对某些严重的经济犯罪可以没收财产。
例如,刑法第140条规定,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处15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严重的财产犯罪。刑法分则第五章规定的侵犯财产罪中,有5个条文规定适用没收财产。
4、其他严重的刑事犯罪。例如,刑法第318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有特别严重情节的;第383条规定的贪污罪等,也规定有适用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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