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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和寻衅滋事哪个严重?
发布时间:2019-10-28

众所周知聚众斗殴行为和寻衅滋事行为都是我国法律所禁止的,参与人员会受到相应的处罚。那么聚众斗殴和寻衅滋事哪个严重?聚众斗殴和寻衅滋事罪的区别有哪些?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没收财产吗?下面法议网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就相关问题为您做出详细的解答。

聚众斗殴和寻衅滋事哪个严重?

一、聚众斗殴和寻衅滋事哪个严重?

单从量刑的角度来看,聚众斗殴罪罪名更重。


聚众斗殴罪和寻衅滋事罪确定哪个罪名重的方法,要看法定最高刑,法定最高刑高的为重。

如果法定最高刑是相同的,要看法定最低刑,最低刑高的为重。

法律规定聚众斗殴的法定最高刑是十年,而寻衅滋事的法定最高刑是五年,由此可见聚众斗殴罪罪名更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979年7月1日通过 1997年3月14日修订 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聚众斗殴和寻衅滋事罪的区别

二、聚众斗殴和寻衅滋事罪的区别有哪些?

聚众斗殴罪和
寻衅滋事罪具有以下区别:

1、对暴力的要求不同
 
聚众斗殴罪对暴力的程度没有特别的要求,只要是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即构成本罪。而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对首要分子和明确的直接责任人,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难以分清致人重伤、死亡的直接责任人的,对首要分子和共同加害人按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寻衅滋事罪则对暴力有特别要求, 只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才构成该罪,即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2、惩罚对象不同
 
聚众斗殴罪处罚的对象是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而对于一般参加者不予刑事处罚。寻衅滋事罪则无此要求,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寻衅滋事的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即构成该罪。多人共同实施的寻衅滋事罪,当受寻衅滋事的受害方同实施寻衅滋事的行为人发生打斗时,受到法律追究的只是寻衅滋事的一方,寻衅滋事的受害方通常是作为正当防卫方。当然,实践中也有一方寻衅滋事,另一方聚众斗殴的。

3、起因与表现形式不同
 
聚众斗殴罪是指聚集多人进行斗殴的行为,客观方面往往表现为基于某种原因,而使行为人觉得对方侵犯了自己的某种“合理利益”而产生斗殴之念,即“事出有因”,其多出于逞强争霸、报复泄愤等动机而实施,殴打或殴斗对象明确,且其作为共同犯罪的特殊形式之一,殴斗或殴打之前必须有聚众这一准备过程,体现为一种有组织、有准备、甚至有分工的犯罪行为,行为人必须都明知自己犯罪故意的内容,对斗殴的实施时间、地点都是事先确定,并通知了对方,犯罪对象上也只针对被斗殴方实施,具有共同斗殴的目的,即很强的聚众性。这里的聚众一般是指一方纠集三人以上,同时从立法本意来看,双方必须都有聚众的故意和行为。

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没收财产吗?

三、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没收财产吗?

刑法并未规定没收财产,不会没收财产。

对于聚众斗殴与寻衅滋事这种情况的话,一般是不会没收自己的个人财产的,因为在
刑法中所规定的量刑标准一般都是针对于一些罚金或者是有期徒刑,里面并没有提及没收个人所得财产。

刑法分则规定有没收财产的条文共50余个,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类犯罪:
 
1、危害国家安全罪。根据刑法第13条的规定,对所有的危害国家安全罪都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2、严重的经济犯罪。刑法分则第三章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对某些严重的经济犯罪可以没收财产

例如,刑法第140条规定,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处15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严重的财产犯罪。刑法分则第五章规定的侵犯财产罪中,有5个条文规定适用没收财产。
 
4、其他严重的刑事犯罪。例如,刑法第318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有特别严重情节的;第383条规定的贪污罪等,也规定有适用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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