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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执行异议申请书】范本_交给谁_被驳回怎么办
发布时间:2019-10-15

执行异议申请书是依照民诉法的规定,在执行过程中提起执行异议申请的法律文书,其目的是排除对执行标的的强制执行,从而保护自己的民事权益。那么执行异议申请书范本是怎样的?执行异议申请书交给谁?执行异议申请书被驳回怎么办?针对这些问题,法议网小编特意整理了相关内容,为您进行解答。

执行异议申请书范本

一、执行异议申请书范本是怎样的?

                                                     执行异议申请书


异议人:临沂市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xxxx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王xxxx总经理。联系电话xxxx
 
被异议人(申请执行人):临沂市222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沂州222号。
 
法定代表人:xxxx,董事长。
 
被异议人(被执行人):xxxx全,男,xxxx年xxxx月xxxx日生,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九曲xx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
 
执行案号:
 
(2017)鲁xxxx执xxxx号,办案人:杨振寰。
 
请求事项:
 
退还异议人因(2017)鲁1302执2222号案件被查封款项343万元。
 
事实与理由:
 
因典当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临沂市222有限责任公司将异议人与被申请执行人xxxx申请到贵院强制执行,执行案件号为(2017)鲁1302执xxxx号。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查封异议银行账户343万元,后因异议人因经营需要将343万元交至贵院。(2017)鲁1302执xxxx号执行案件因异议提出再审申请,兰山区人员法院已经作出新的判决,原执行依据(2015)临兰商初字xxxxxxxx民事调解书已经被撤销。根据新的判决(2017)鲁1302民再xxxx号民事判决书,异议人的典当财产价值远远大于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完全可以抵销债权并且有剩余。贵院依据已经被撤销的执行依据继续查封异议人的款项343万元于法无据。同时异议人保留对申请执行人因错误查封对异议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追偿权利。为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特提出本异议,请贵院予以审核,支持异议人的请求事项。
 
此致
 
兰山区人民法院
 
异议人:

 2019年2月13日

执行异议申请书交给谁?

二、执行异议申请书交给谁?

根据法律规定,执行异议申请书一定要交给法院执行庭、具体承办法官,因为只有他们才有权利进行执行,当事人只能提出异议申请。


为了规范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申请人申请复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的异议或者复议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并附下列材料:
 
(一)异议人或者复议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相关证据材料;
 
(三)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
 
(一)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妨碍其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债权受偿的;
 
(二)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措施违法,妨碍其参与公平竞价的;
 
(三)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措施违法,侵害其对执行标的的优先购买权的;
 
(四)认为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超出其协助范围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
 
(五)认为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人民法院违法执行行为侵害的。

执行异议申请书被驳回怎么办?

三、执行异议申请书被驳回怎么办?

执行异议申请被法院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
 
第十七条 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并请求对执行标的停止执行的,应当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所主张的实体权利的,应当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
 
第十八条 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的,由执行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 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诉讼程序审理。经审理,理由不成立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理由成立的,根据案外人的诉讼请求作出相应的裁判。

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

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二十七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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