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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的条件是什么?监外执行需要交多少钱?
发布时间:2019-09-24

我国法律虽然严厉,但是也有其人性化的一面。对于那些因为身体原因而不能去监狱服刑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申请监外执行保外就医,那么监外执行的条件是什么?监外执行需要交多少钱?为了能够帮您解答这些问题,法议网小编特意整理了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监外执行的条件是什么?

一、监外执行的条件是什么?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54条规定了监外执行条件,即,“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 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监外执行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涉嫌犯罪,公安机关依法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监外执行需要交多少钱?

二、监外执行需要交多少钱?

法律并没有规定办理监外执行需要交钱。

但是办理监外执行需要交罚金。罚金的多少法律没有具体的规定按照当地的公安机关的要求办理。

根据我国《
刑事诉讼法规定,罚金的缴纳,按照判决书的规定,与是否监外执行无关。

按照法律规定,由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执行,在监外来执行刑罚的一种执行办法。但对于被判处死刑或者死刑缓期2年执行尚未减刑的罪犯,一律不准监外执行。

如在执行过程中才发现上述情况,应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主管的司法机关审查批准。

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应当计算在刑期以内。当监外执行的原因消失(如病愈、哺乳期满)后,如果刑期未满,仍应收监执行;如刑期届满,则应及时释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
 
第五十二条 【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的缴纳、减免】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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