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处罚标准
发布时间:2019-08-08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地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违法律所禁止,会受到法律的处罚。那么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处罚标准是怎样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行为如何认定?下面法议网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为您做出详细的解答。
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处罚标准是怎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只规定了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而对于以其他的行为方式如电击、使用化学物品、放射性物质等方式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轻微伤的行为却没有规定,导致以其他的行为方式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得不到法律的惩处;同时,因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要求有轻微伤结果,对仅仅实施了殴打行为未造成损伤结果或者表现损伤很快消失而无法作出鉴定的,无法惩处,不能有效保护被侵害人合法权益。
因此,在制定本法时,对殴打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都规定了应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这一点是本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故意伤害行为规定的重要区别之一;此外,还有一个重要区别就是本法规定的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是行为犯,只要有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就应当给予处罚,后果的严重程度只作为处罚的酌定情节。
行为人对他人身体不法侵害是否造成人身器质性的或功能性的损害也是故意伤害行为判定罪与非罪的标准之一。本案中,被告人高某因管教子女而致其子右耳外伤性鼓膜穿孔的轻伤,符合定故意伤害罪的“造成人身器质性的或功能性损害”的要求,因此,高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高某殴打被害人是出于管教孩子的目的”这只是他的动机与其他故意伤害罪的不同之处,只是反映出其主观恶性的大小,这是一个在量刑时可以考虑的情节,高某作为一名体格健壮的成年人,应该知道自己用手击打一个孩子头部可能引起的伤害结果。不能因为他的动机及与与被害人之间的父子关系而不负其刑事责任。
正如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某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本应通过合理的途径对孩子进行管教,其采取暴力方式殴打子女,造成其子身体轻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高某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以及主观恶性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对其依法适用缓刑。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 ”
本案法院判决,除了根据本案社会危害性较轻、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等情节外,还考虑到了"今后被害人仍需被告人抚养,有利于未成年人生活及成长"这一情节。
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行为如何认定?
从法理的角度对殴打他人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两种行为进行分析,二者的构成要件几乎相同。主体都是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方面都是表现为故意;侵犯的客体都是他人的身体权和健康权;客观方面都表现为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两种行为的基本特征
对殴打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按治安管理处罚法均应给予行政处罚。
(一)殴打他人
殴打他人,是指行为人公然实施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打人行为,一般采用拳打、脚踢等暴力方式,多以徒手为主,很少借助外物或者使用棍棒等器具伤害他人。
从目的上看,殴打他人主观上不以伤害他人身体健康为直接目的,属于行为犯,即只要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实施了殴打他人的行为,不论其是否造成被侵害人受伤,即应当予以行政处罚。殴打的行为方式、行为地点和伤情轻重等,不是认定是否构成殴打他人的必要条件,但可作为量罚情节予以考虑。
从结果上看,殴打一般是使他人感到疼痛或使他人神经受到轻微刺激,也就是通过力的直接传递来使他人受到疼痛。殴打他人也可能对他人身体造成伤害,但不是行为人追求的直接后果。
(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故意伤害,是指一般借助外物以非暴力方式伤害他人身体,除了拳打脚踢或者使用棍棒等器具殴打外,以其他方式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都属于故意伤害。如用机械撞击、电击、用刀伤人(砍伤、割伤、刺伤)或扎枪等锐器扎(撮、刺)、用开水烫、使用放射性物质、激光等以及利用人特有的性质伤人(用牙咬伤、用手挠伤)等等,无论采取何种手段,都必须是以外力直接作用于他人身体组织和器官,致使他人身体组织的完整和器官的正常功能受到破坏。
从目的上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主观上就是要伤害他人身体,以伤害他人身体健康为直接目的,属于行为犯,即只要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故意实施了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不论其是否造成被侵害人受伤,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故意伤害的后果严重程度只作为处罚的酌定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