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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案获得减刑处理
发布时间:2019-12-26

交通肇事案获得减刑处理


【案情简介】
 
2013年10月27日18时 55分左右,翟某某超载的冀g833**(冀gv**1挂)号重型半挂车(载焦炭),沿半虎线由西向东行驶到九连城杨家营村西侧0.75公里处,在会车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孙某海无证驾驶的无牌四轮拖拉机(载麻油)发生追尾碰撞,造成孙某海当场死亡、拖拉机上乘员孙某江、赵桂萍受伤,麻油损失,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沽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翟某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第二天,翟某某被沽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经沽源县检察院批准,由沽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羁押于沽源县看守所。孙某江属于重伤,伤残等级达到一至二级。
 
【辩护思路】
 
翟某某家人一直等到检察院将案卷移送法院,案件进入审判阶段,于2014年2月24日才委托法议网刘xx律师担任被告人翟某某的辩护人。
 
1、查阅案卷材料
 
第二天,我立即与案件具体承办法官取得联系,提交了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函,出示律师执业证并留下复印件,并经许可后复印了案卷材料。通过阅卷,基本了解到被告人翟某某被拘留、逮捕等案件办理程序,公诉机关查证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认定的犯罪性质和涉嫌的罪名,各项法定量刑情节等证据。
 
2、会见被告人
 
第三天,我立即前往看守所会见被告人,全面了解案情并核实案件事实、证据材料,听取被告人的辩解理由,征求被告人的和解意见,交流辩护方案、辩护观点,了解诉讼权利和人身权利是否得到保障。重点探讨和交流了本案涉及的量刑情节(如自首、和解等)对量刑的影响,告知预测判断的诉讼结果。在和解谈判过程中及开庭前,我还先后4次前往看守所会见被告人,每次侧重点不同,及时将案情进展及和解进展告知被告人,缓解被告人情绪。
 
3、和解谈判过程
 
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后果非常严重(一死、一重伤、一轻伤),涉及的赔偿数额非常高,而被告人家庭比较困难,律师需要综合考量,扬长避短,充分利用我方的有利条件。经过承办法官、双方律师的艰苦工作、耐心解释,终于促进被告人与被害人双方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被告人得到被害人或家属的谅解,并出具了谅解书,为被告人减刑创造有利条件。
 
4、精心准备庭审
 
庭审前,我与被告人交流了辩护策略,告知庭审程序及注意事项;庭审中,我提出了依法可以从轻、减轻量刑的的证据,发表了精心准备的辩护意见。

【办案结果】

并被法院采纳,被告仅被判处
有期徒刑九个月,判决生效不久刑期已滿出狱。
 
【办案总结】
 
在交通肇事案件中,定罪一般不存在较大问题,律师的重点工作是如何从量刑情节上下功夫,做有利于被告人的工作,在已经构成自首的情况下,要完美地处理好赔偿与谅解之间的平衡,为被告人从轻处罚创造有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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