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赌场罪必需的证据有哪些?
发布时间:2019-07-30
开设赌场罪是我国刑法罪名中比较常见的一种,认定开设赌场罪需要具备相应的证据才可以定罪,那么开设赌场罪必需的证据有哪些?开设赌场多人指证能定罪吗?下面法议网小编为了帮您解答这些问题,整理了相关资料欢迎阅读。
一、开设赌场罪必需的证据有哪些?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开设赌场罪必需的证据主要包括:一般口供,证人证言,流水,赌具,赌资等。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被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吸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主要客源,构成赌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
实施赌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
(二)组织国家工作人员赴境外赌博的;
(三)组织未成年人参与赌博,或者开设赌场吸引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的。
二、开设赌场多人指证能定罪吗?
开设赌场多人指证不一定能定罪,最终是否定罪要看法院如何判决。
只凭口供和多人指证不能完全定罪,需要由充足的证据来支持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事处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2、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三、开设赌场证据不足会怎么判刑?
犯罪嫌疑人开设赌场的证据,证明不了对方是真的做了开设赌场的行为,法院是不会去判决对方开设赌场罪的。
如果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检察院可以退回补充侦查一个月,公安补充侦查完毕后再移送检察院。如果检察院还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还可以再次退回公安补充侦查,公安在一个月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检察院。这时检察院就必须做出决定,不能再退回公安了,因为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如果起诉到法院,法院会根据具体案情择日开庭,开庭后几天到十几天左右就宣判了。所以从检察院到法院的时间是不确定的,要根据具体案情来看,案子简单就一个月之内,案子复杂可能要好几个月。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