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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处罚标准
发布时间:2019-07-30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刑法第351条),是指明知是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而非法种植且数量较大,或者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或者抗拒铲除的行为。那么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处罚标准是怎样的?下面法议网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为您做出详细的解答。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处罚标准

一、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处罚标准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的规定,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三)抗拒铲除的。
 
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认定标准

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认定标准

认定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要注意与制造毒品罪区别开来。前者是指种植毒品原植物的行为,后来是指将毒品原植物进行加工、提炼,制造毒品的行为。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又以其为原料制造毒品的,应当以制造毒品罪从重处罚。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又实施其他制造毒品行为的,应当分别定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和制造毒品罪,实行并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 释》(2000.6.6 法释[2000] 13号)
 
第五条 非法种植大麻五千株以上不满三万株,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非法种植大麻“数量较大”;非法种植大麻三万株以上,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非法种植大麻“数量大”。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
 
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条第三款)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立案标准

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立案标准


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非法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的;
 
2、非法种植大麻五千株以上的;
 
3、非法种植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4、非法种植罂粟二百平方米以上、大麻二千平方米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面积较大,尚未出苗的;
 
5、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6、抗拒铲除的。
 
本条所规定的“种植”,是指播种、育苗、移栽、插苗、施肥、灌溉、割取津液或者收取种子等行为。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株数一般应以实际查获的数量为准。因种植面积较大,难以逐株清点数目的,可以抽样测算每平方米平均株数后按实际种植面积测算出种植总株数。
 
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不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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