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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限制会见三种情形
发布时间:2019-07-25

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请律师会见已成为为犯罪嫌疑人进行辩护必经的一个流程。但并不是所有情况都是可以请律师会见的,下面法议网小编就跟大家谈谈律师限制会见三种情形。

律师限制会见三种情形


律师限制会见三种情形

限制会见这是很正常的,不可能因为当事人的身份是属于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整个过程当中就是畅然无阻的,在正常情况下的会见都需要有一系列的文件,尤其是涉及的那些关于国家秘密的文件的话,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是需要经过侦查机关的批准才可以的,而且在整个会见的过程当中有些案件公安机关就会派专人在场的。那么限制律师会见的情形有哪些呢?

律师限制会见三种情形主要包括:

(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2)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

(3)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根据我国《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不许可会见的,应当书面通知辩护律师,并说明理由。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形消失后,公安机关应当许可会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有碍侦查”:

(1)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2)可能引起犯罪嫌疑人自残、自杀或者逃跑的;

(3)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碍侦查的;

(4)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与犯罪有牵连的。

同时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律师会见做出了如下的规定:


1、会见时间。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时间,由现行刑诉法的“第一次讯问后”提前至“第一次讯问之日起”,并且新刑诉还删除了现行刑事诉讼法中涉及国家秘密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须经侦查机关批准的限制。完全吸收了律师法的规定。
 
2、会见手续。新刑诉吸收了律师法第三十三条,“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三证)即可会见的规定。
 
3、会见程序。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的规定,取消了现行刑诉法侦查阶段的会见侦查机关根据情况可以派员在场的规定。对一般案件,律师会见直接向看守所提出,看守所必须最迟在四十八小时内予以安排,这一规定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实践中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必须经办案机关安排的问题,但是看守所“四十八小时”的宽限,在实践中可能会带来新的问题。而且“四十八小时”一旦成为常态,会直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的整体会见效果。

律师会见的权利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基于委托关系而产生的授权,二是基于律师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地位而享有的权利。
 
前者以委托人的权利授权为前提,目的在于弥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辩护能力的不足,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为申请取保候审、代理申诉控告。
 
后者是基于律师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地位和作用而由法律赋予的权利。律师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向其了解涉嫌罪名和相关案件情况,以便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无罪、罪轻的辩护意见,是律师履行辩护人职责的一项重要工作。
 
律师可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决定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时间和次数,要求侦查机关予以安排。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受非法干涉。

以上就是《律师限制会见三种情形》的全部内容,如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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