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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诉讼时效规定
发布时间:2019-07-23

很多人认为诉讼时效是各种诉讼案件的灵魂,其目的在于敦促当事人及时有效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尽量不要懈怠。那么为什么要有诉讼时效?2019诉讼时效如何规定?诉讼时效过了能胜诉吗?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有哪些?针对这些问题,法议网小编特意整理了相关资料,为您进行解答。

为什么要有诉讼时效?

一、为什么要有诉讼时效?


设立诉讼时效制度的意义在于:
 
1、有利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其权利,维护确定化的社会关系。

若权利人能够行使其权利而长期怠于行使,则使义务人的法律地位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将导致当事人之间社会关系的事实状态和法律状态长期不一致,不利于在当事人之间建立新的、确定化的社会关系。

2、
诉讼时效制度使得每个人都是自己利益的最佳判断者和照料者,若权利人不关心自己的利益并照料之,可以推定他有放弃该利益的意思,那么他人更无关心、照料其利益之义务,应当撤销对他利益的强行保护。
 
3、通过诉讼时效制度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其权利,不仅可以提高权利的使用效率,而且能够提高经济资源的利用率。

4、诉讼时效制度的建立有利于降低诉讼成本,可以敦促当事人及时有效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尽量不要懈怠。

2019诉讼时效如何规定?

二、2019诉讼时效如何规定?

我国目前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法律规主要有:
 
《民法总则》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八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一条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第一百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第一百九十七条 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第一百九十八条 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九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民法总则施行后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条 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诉讼时效期间尚未满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民法总则施行前,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条 民法总则施行之日,中止时效的原因尚未消除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
 
第五条 本解释自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案件尚在一审或者二审阶段的,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诉讼时效过了能胜诉吗?

三、诉讼时效过了能胜诉吗?

诉讼时效过了依然可以胜诉。


打官司已过诉讼时效,需要由被告主张,法官才会采纳的。如果被告没有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法官不能自主去认定。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诉讼时效已过,是可以起诉的,但需要赌被告是否提起诉讼时效问题,也就是存在以下情形当事人可以胜诉:
 
(1)采用公告送达,缺席审判的;
 
(2)被告收到法院的传票,出庭未提及诉讼时效的抗辩;
 
(3)被告收到法院的传票,未出庭也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

四、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有哪些?

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主要包括:


1.提起诉讼或仲裁。指权利人提起民事诉讼或仲裁,请求法院或仲裁庭保护其权利的行为。同时应注意,权利人起诉后又撤诉的应视为与请求相同的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包括民事诉讼法上的一切权利主张形式,如起诉、应诉,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申请支付令、申报破产债权、申请强制执行等,也包括依照其他法律规定的争议解决程序提出的权利主张,还包括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等。
 
2.权利人主张权利。指权利人在诉讼程序外向义务人明确提出要求其履行义务的意思通知。这种意思通知,在方式上没限制(口头或书面等能达请求效果的各种方式),只要将催告之意思传达于相对人,并于事后能证明。包括权利人向债务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或者财产代管人提出催告。
 
3.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是指权利人的相对人表示知悉该权利人的权利存在的行为。同意履行义务的形式,无特别要求。关于义务人的同意应当注意以下四点:

(1)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2)对于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对于连带
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3)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摘取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4)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其中断。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其中断。诉讼时效中断适用于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以外的诉讼时效期间类型。
 
4.提起诉讼或仲裁。指权利人提起民事诉讼或仲裁,请求法院或仲裁庭保护其权利的行为。同时应注意,权利人起诉后又撤诉的应视为与请求相同的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包括民事诉讼法上的一切权利主张形式,如起诉、应诉,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申请支付令、申报破产债权、申请强制执行等,也包括依照其他法律规定的争议解决程序提出的权利主张,还包括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等。

以上就是《2019诉讼时效规定》的全部内容,如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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