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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的立案标准量刑
发布时间:2019-07-23

在生活中常常所说的诈骗罪,其实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那么诈骗罪的立案标准量刑是什么?下文中法议网小编将为您做出详细的解答。

诈骗罪的立案标准量刑

一、诈骗罪的立案标准量刑


(1)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已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谅解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
 
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
 
诈骗罪量刑标准之加重处罚情形:
 
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2)诈骗罪的量刑标准

l、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二条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三条 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谅解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第四条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
 
第五条 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
 
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二)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三)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达到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第六条 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
 
第七条 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八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 案发后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诈骗财物及其孳息,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被害人;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骗款物占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总额的比例发还被害人,但已获退赔的应予扣除。
 
第十条 行为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一)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
 
(二)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
 
(三)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
 
(四)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

以上就是《诈骗罪的立案标准量刑》的全部内容,如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找律师咨询,欢迎拨打法律咨询热线4006-158-168,法议网专业律师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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