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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复陷害罪的侦查机关
发布时间:2019-07-18

遭遇国家机关人员报复陷害怎么办,相信很多人都会去有关部门进行举报,当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时,当事人是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的。那么报复陷害罪的侦查机关有哪些?报复陷害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下面法议网小编特意整理了相关内容,为您进行详细的解答。

报复陷害罪的侦查机关

一、报复陷害罪的侦查机关有哪些?


报复陷害罪的侦查机关为检察院。

报复陷害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不可能滥用职权报复陷害他人的,如果实施了报复陷害行为,应根据其行为的性质和侵犯的客体,构成什么罪,就以什么罪论处。


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实行打击报复,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可予批评教育,或者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但报复陷害,致使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或者其他权利受到严重损害的;手段恶劣的;致人精神失常或自杀的;以及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以报复陷害罪论处。

报复陷害罪与诬告陷害罪的界限

这两种犯罪都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都有陷害他人的故意。其主要区别在于,

1.主体要件不同。报复陷害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诬告陷害罪的主体则可以是任何公民;

2.犯罪目的不同。报复陷害罪的目的是打击报复陷害他人而诬告陷害罪的目的则是意图使他人枉受刑事追究;

3.犯罪手段不同。报复陷害罪必须是基于职务,滥用职权或假公济私,诬告陷害罪则不要求必须利用职权;

4.陷害的对象不同。报复陷害罪只限于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这四种人,而诬告陷害罪可以是任何干部和群众。

报复陷害罪立案标准
 
二、报复陷害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9高检发释字[1999]2号)》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致使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受到严重损害的;
 
2、致人精神失常或者自杀的;
 
3、手段恶劣、后果严重的。

报复陷害的方式多种多样,如制造种种理由或借口,非法克扣工资、奖金,或开除公职、党籍,或降职、降薪,或压制学术、技术职称的评定等等。如果所采取的报复陷害行为与行为人的职权没有关系,则不构成本罪。如行为人对控告人进行身体伤害的行为,就不是滥用职权,因而不构成本罪。

报复陷害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报复陷害他人的目的。如果没有报复陷害的目的,而是由于政策水平不高,思想方法主观片面,工作作风简单粗暴、对事实未能查清等原因,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处理不当,致使其遭受损失的,属于工作上的失误,不构成犯罪。

报复陷害罪的侵害对象是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新刑法在本罪的侵害对象中增列了举报人。

报复陷害罪为行为犯,从条文看有报复陷害的行为的,即可构成犯罪。

在实际掌握中,仍要看具体情节,高检的立案标准作了明示。“情节严重的,加重一档处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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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复陷害罪】报复陷害罪量刑标准、立案标准、认定条件、案例、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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