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可以刑事和解吗?
发布时间:2019-07-18
非法拘禁罪主要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 那么非法拘禁可以刑事和解吗?非法拘禁和解会释放吗?非法拘禁和解不起诉的条件有哪些?为了帮您解答这些问题,法议网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为您做出详细的解答。
一、非法拘禁可以刑事和解吗?
非法拘禁他人如果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属实,构成非法拘禁罪,只能就民事赔偿问题和解,刑事方面不能进行和解。
司法实践中,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犯罪处理:
(1)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非法拘禁无辜群众,造成恶劣影响的:
(2)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3)多次大量非法拘禁他人,或非法拘禁多人,或非法拘禁时间较长的;
(4)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精神失常或自杀的:
(5)非法拘禁,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非法剥夺人身自由是一种持续行为,即该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使他人在一定时间内失去身体自由,不具有间断性。
非法拘禁他人的一般超过24小时的,才会对行为人以该罪定罪处罚。但如果行为人非法拘禁他人3次以上或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则就可以立即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二、非法拘禁和解会释放吗?
不会释放,非法拘禁是犯罪行为,是公诉案件,不能私了,被害人的谅解是从轻处罚的一个情节。
非法拘禁民事赔偿部分双方可以协议,刑事部分被害人无权要求司法机关撤销案件。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在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
《刑事诉讼法》(2012修正)引进了刑事和解程序,因民间纠纷引起的非法拘禁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可以从宽处理。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第二百七十八条 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第二百七十九条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三、非法拘禁和解不起诉的条件有哪些?
检察机关不起诉有法定不起诉和酌情不起诉两种情形,如果非法拘禁行为符合这两种情况的,一般是不会提起刑事诉讼的。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一百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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