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容留他人吸毒罪?
根据《决定》第九条的规定,容留他人吸毒并出售毒品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并向其出售毒品的行为。
对容留他人吸毒并出售毒品的犯罪分子量刑时,除根据其出售毒品的数量,依照《决定》第二条规定的贩卖毒品的数量标准决定处罚外,还应考虑其具有容留他人吸毒的情节。对犯本罪未经处理的,其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数和次数的多少,持续时间的长短,不是构成本罪的要件,但是应当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
1、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2、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3、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
4、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5、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6、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二、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情形有哪些?
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五种:
1、在吸毒者的要求或主动前来时
容留他人吸毒,这里的容留是指实施了容留的行为,而不管这种行为是处于主动还是被动,所以,即使是吸毒者前来要求而被动的容留行为也会构成犯罪。
2、对于收留他人吸毒的娱乐场所
据公安部、监察部、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娱乐服务场所管理严厉打击卖淫嫖娼赌博吸毒贩毒等社会丑恶现象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的规定 “严厉查处卖淫嫖娼、赌博、吸毒贩毒等案件。对以娱乐、服务场所为掩护或利用场所的便利条件,组织、强迫、容留、 引诱、介绍他人卖淫的,贩毒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的,坚决追究其刑事责任,严禁以罚代刑,降格处理;对卖淫嫖娼的,要加大治安拘留和收容教育力度;
凡是在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内以陪酒、陪舞、陪唱等形式从事陪侍活动的,一律按“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活动”查处,对提供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或者为在娱乐场所从事陪侍活动的人员提供方便和条件的,要坚决依照国务院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查处;对存在淫秽色情表演、敲诈勒索顾客和吸毒贩毒等问题的娱乐、服务场所,除追究有关人 员法律责任外,对娱乐、服务场所要依法处理,并吊销其营业执照。
3、偿提供场所吸毒
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既可能是有偿的行为,也可能是无偿的,也就是说,行为人有没有从容留的行为中得到好处不影响本罪名的成立。
4、留他人吸毒并向其出售毒品
根据刑法相关原理和总则的规定。容留他人吸毒并向其出售毒品的,属于容留他人吸毒罪与贩卖毒品罪的牵连犯,应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
5、留他人吸毒的人数
容留他人吸毒的人数和次数的多少,持续时间的长短,不影响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成立,但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三、容留他人吸毒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根据《刑法》第354条的规定,犯本罪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依照《刑法》第356条之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过本罪的,从重处罚。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六十一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对于容留他人吸毒罪,应当区别以下三种不同的犯罪行为,分别予以从轻到重的处罚;对单纯容留行为的,应当处以相对较轻的刑罚;对以牟利为目的的容留行为的,应当在法定刑幅内处以相对较重的刑罚;对以贩卖毒品为目的的容留行为的,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从重处罚,并在此基础上与贩卖毒品罪进行数罪并罚。
容留他人吸毒罪犯罪构成要件主要有:
一是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制度和人们的身心健康。
二是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所谓容留他人吸毒,是指给吸毒者提供吸毒的场所,既可以是行为人主动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要求或主动前来时被动提供;既可以是有偿提供,也可以是无偿提供。
三是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四是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他人吸毒而为其提供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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