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责任承担原则
发布时间:2019-07-17
共同犯罪往往是指两人以上的团伙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共同犯罪人主要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不同的犯罪人其承担的法律责任会不相同,那么共同犯罪责任承担原则有哪些?下面法议网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为您做出详细解答。
一、共同犯罪责任承担原则有哪些?
共同犯罪是一种特殊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其特殊性首先体现在犯罪的共同性,这是共同犯罪区别与单个人的犯罪的主要特点,各个犯罪人在犯罪中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其中某个人的行为往往并不构成犯罪,数人的共同行为才是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的行为。
因此,对于共同犯罪在定罪上首先应当解决共同犯罪作为一个整体犯罪定罪的问题,这样就界定了共同犯罪的处罚框架,然后再根据罪刑法定的原则,根据各个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分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等来认定各自应当受到的刑法处罚。
由此说来,主犯必须对共同犯罪承担全部责任,而对于直接参与实施犯罪的从犯、胁从犯等,也要施以相应的刑罚。
但是,对于那些不直接具备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的人,无论其表现为帮助还是教唆,其行为本身并不具有犯罪构成要件的该当性,对这样的行为加以处罚,可以说是一种刑事责任的扩张,要根据他们各自的犯罪情况来加以确定。
在共同犯罪中,由于所有的共同犯罪人都是实行犯,其行为相互联系、相互配合,形成一个有机整体,所以共同犯罪中的因果关系,是讨论作为有机整体的共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在共同犯罪中,无论是由所有共同犯罪人的行为还是其中的一部分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导致危害结果,也无论能否查清具体由谁导致,所有的共同犯罪人都要对其承担刑事责任。这就是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
二、共同犯罪的分类有哪些?
国外共同犯罪的分类标准
各国立法对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可谓五花八门,但从采用的分类标准上看,却不外乎两种:
1、分工分类法:即按照共犯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或行为的形式进行分类。
分为:(1)正犯;(2)教唆犯;(3)帮助犯;(4)组织犯。
2、作用分类法:即按照共犯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大小进行分类。
分为:(1)主犯;(2)从犯;(3)胁从犯。
这两种分类方式应当说各有利弊。分工分类法能够客观地反映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实际分工及其联系形式,可以很好地解决对共同犯罪人的定性问题。但是对共同犯罪人予以分类的目的是为了正确确定各共同犯罪人刑事责任的大小,而刑事责任大小取决于各共同犯罪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小,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小取决于其行为在侵害法益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大小,分工分类法不能充分的揭示各工作犯罪人在共同侵犯某种法益的活动中所其的作用,难以很好地解决对共同犯罪人的量刑问题。
因此,从纯粹采用分工分类法的国外立法例来看,对于“教唆犯”只能规定“依正犯处罚”,无法体现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实际作用大小,对刑罚轻重的影响。
作用分类法则正好相反,它虽然有助于解决各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问题,但在表明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及彼此联系上,却显示出一定的局限性,即不能准确地说明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行为的法律性质,从而对其准确定罪。
国内共同犯罪的分类标准
我国刑法对共犯的分类,学者们一般认为采纳的是混合分类法,又称折衷分类法:以作用分类法为主,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同时兼顾分工分类法,考虑到教唆犯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将其加为法定的共同犯罪人种类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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