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走储蓄罐判13年,入户盗窃变更为抢劫罪
【案情经过】
2019年1月,正值寒假。9岁的女孩彤彤因为父母上班而被独自一人留在家中。当天,男子柯某某假装是彤彤爸爸的朋友,骗得进屋后,翻箱倒柜无果,竟随手拿走了彤彤放在桌上的储蓄罐。彤彤忍着泪水和抽泣,拉住他的衣角希望能阻止他,最终仍眼睁睁看着柯某某拿走自己存的110多元零花钱。隔天,柯某某又实施了另外两起盗窃,随后被抓。检察官梳理案情发现,在小女孩哭泣讨要回储蓄罐时,柯某某以言语威胁来摆脱,对比司法解释后,决定将该部分犯罪事实罪名由入户盗窃变更为抢劫罪。最终,柯某某数罪并罚被判有期徒刑十三年,处罚金人民币34000元。
【案情思考】
拿走小女孩储蓄罐定义为抢劫罪,到底冤不冤?很多网友认为柯某某因110元而导致坐牢实在是太不值得了,那么柯某为什么会被定义为抢劫罪呢,请让我们一起来看下抢劫罪在法律上是如何定义的:
根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应当立案。
抢劫罪是行为犯,刑法对构成抢劫罪没有规定数额、情节方面的限制,只要行为人当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了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无论是否抢到钱财,也不论实际抢到钱财的多少,原则上都构成抢劫罪,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
在司法实践中转化型抢劫罪主要分两类:第一类是携带凶器抢夺转化而成的,第二类是犯盗窃、诈骗、抢夺罪后出于某种目的继续实施特定行为转化而成的。
在这二类转化型抢劫罪中,第一类是基于前提行为“携带凶器”而转化,第二类是基于后续行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而转化,二者相对而言,“携带凶器”是静态的、消极的,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是动态的、积极的。
由此看来柯某某由入户盗窃变更为抢劫罪也是有法律依据的,只能说这类案件的发生对类似柯某某这般屡教不改的惯犯起到法律的震慑作用。
【最终判决】
法议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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