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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上市的条件及流程
发布时间:2019-07-02

公司上市条件

问题一:公司上市的话都需要哪些条件?


答:法议网律师来告诉你,中国公司上市需要满足以下要求: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3.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本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

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一千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一千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

5.公司在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股票上市发行条件的规定:


(一)上海证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有关条件与具体要求如下:

1.主体资格:A股发行主体应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务院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公开发行股票。

2.公司治理: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3.独立性:应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资产应当完整;人员、财务、机构以及业务必须独立。

4.同业竞争: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也不会产生同业竞争。

5.关联交易(企业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应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

6.财务要求:发行前3年的累计净利润超过3000万;发行前3年累计净经营性现金流超过5000万或累计营业收入超过3亿元;无形资产与净资产比例不超过20%;过去3年的财务报告中无虚假记载。

7.股本及公众持股:发行前不少于3000万股;上市股份公司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公众持股至少为25%;如果发行时股份总数超过4亿股,发行比例可以降低,但不得低于10%;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8.其他要求:发行人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近3年内不得有重大违法行为。

(二)深圳证券

深圳上市股票分别为第一类上市股票、第二类上市股票和第三类上市股票。

1.第一类上市股票的要求:

(1)营业记录:上市申请公司就整体而言其主体企业设立或从事主要业务的时间应在5年以上,并有稳定的业务基础和良好的发展前景;

(2)资本数额:上市申请公司实际发行的普通股面额应在5000万元;

(3)股票市价:上市申请公司的股票,近6个月平均收市价,应高于其票面价格的10%;

(4)资本结构:上市申请公司近1年度纳税后资产净值与资产总额的比率应达25%以上,无累积亏损;

(5)获利能力:上市申请公司的盈利记录应符合下列标准之一。一是税前利润与年度决算实发股本额的比率近3年年度均达到10%以上;二是近3年年度的税前利润均达到1000万元以上,且股本利润率不低于5%;三是税前利润近3年度之各年度符合前两项标准之一;

(6)股权分散:上市申请公司的上市申请如获得交易所批准,其股权分布应确能符合下列条件:一是记名股东人数2000人以上,其中持有股份面额2000元至20万元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500人,且其中持股份面额之和占实发股本总额的20%以上或达1500万元以上;二是持有股份量占总股份2%以下的股东,其持有的股份之和应占公司实发股本总额的25%以上;(7)股份流通:上市申请公司的股票,近6个月的合计交易票面金额应在250万元以上或平均每日交易票面金额与上市股份面额的比率不低于万分之一。

2.第二类上市股票的要求:

(1)营业记录:上市申请公司的实足营业记录应在1年以上,并有稳定的业务基础和良好的发展前景;

(2)资本数额:上市申请公司实发股本额应在2000万元以上;

(3) 股票市价:上市申请公司的股票,近6个月的平均收市价,应高于其票面价格的10%;

(4)资本结构:上市申请公司近1年度纳税后的资产净值与资产总额的比率应达25%,且无累积亏损;

(5)获利能力:上市申请公司的盈利记录应符合下列标准之一:一是近2年度股本利润率均达到10%以上;二是近2年度税前利润均达到400万元以上,股本利润率均不低于5%;三是税前利润近2年度之各年度符合前二项标准之一;

(6)股权分散:上市申请公司上市申请如获得交易所批准,其股权分布应确能符合下列条件:一是记名股东人数在1000人以上,其中持有股份面额1000~10万元的股东人数不少于750人,且其中所持股份面额之和占实发股本总额的20%以上或达到500万元以上;二是持有股份量占总股份2%以下股东,其持有的股份之和应占公司实发股本总额25%以上;

(7)股份流通:上市申请公司的股票,近6个月的合计交易票面金额应在50万元以上或平均每日交易票面金额与上市股份面额的比率不低于万分之零点五。

3.第三类上市股票的要求:

(1)资本数额:上市申请公司实发股本额应在500万元以上;

(2)股票市价:上市申请公司的股票,近6个月平均收市价应高于其票面价格的5%;

(3)资本结构:上市申请公司近1年度纳税后每股有形资产净值不低于其票面金额,且无累积亏损;

(4)获利能力:上市申请公司的盈利记录应符合下列标准之一。一是近年度股本利润率达10%以上;二是近年度税前利润达100万元以上,近2年度股本利润率均不低于5%,此外1年度税前利润一般应较其前1年度为高,未来近年度的税前利润预测值应不低于前1年度,且股本利率在10%以上;

(5)股权分散:上市申请公司的上市申请如获得交易所批准,其股权分布应符合下列条件:记名股东人数在500人以上,其中持有股份面额500元至5万元的股东的人数不少于300人,且其所持股份面额之和应占实发股本总额的25%以上;

(6)董事、监事和经理人持有股份的数额及其合计总额应符合交易所的规定;

(7)董事、监事和经理人及实际持有或控制持有股份占实发股本总额5%以上的股东,应将其持有的股票按交易所规定的数额或比率,委托交易所指定的机构保管,并承诺自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内,不得出售,所取得之委托保管股票凭证不得转让或抵押,且1年期限届满后,委托保管的股票应按交易所的规定领回。

(三)创业板

拟上创业板公司应该具备的条件:

1、公司基本状况要求:

(1) 拟上创业板公司应当是创业板上市要求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注:有限创业板上市的意义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2) 拟上创业板公司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创业板上市要求,创业板上市的意义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拟上创业板公司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3) 拟上创业板公司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

(4) 拟上创业板公司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2、 公司内部财务状况要求:

(1)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发行前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

(2)拟上创业板公司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稳定;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不存在风险;最近一年的净利润不存在客户依赖。)

(3)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拟上创业板公司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

(4) 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三)香港交易

香港交易所可以分为主板市场和创业板市场,两个市场有不同的上市要求。

1.主板上市的要求

主要为较大型、基础较佳以及具有赢利纪录的公司筹集资金。

(1)上市前三年合计溢利(溢利是指利润总额)5000万港元(最近一年须达2000万港元);

(2)上市时市值须达1亿港元;

(3)最低公众持股量为25%(如发行人市场超过40亿港元,则最低可降低为10%);

(4)三年业务纪录期须在基本相同的管理层及拥有权下营运;

(5)上市时最少须有100名股东,而每100万港元的发行额须由不少于3名股东持有;

(6)信息披露:一年两度的财务报告;

(7)包销安排:公开发售以供认购必须全面包销。

公司上市有哪些好处?
 
问题二:公司上市有哪些好处?

答:公司上市的好处有以下几点:

1、可以改善企业的财政状况。企业可以通过发行股票募集到一些资金,且这些资金无需在一定的限期内偿还。另外,企业家还可以通过这些资金改善企业的资金架构。   
 
2、利用股票来收购其他公司。上市公司还可以通过股票的形式来购买其他公司。如果,你的公司还未上市,那么,你就得自己估价,只有你给出的价格达到对方的预期时,对方才会同意将股票卖给你。股票市场要比较你自己估算股份价格方便的多。 
 
3、利用股票来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很多上市企业通常会用认股权等方式来提升员工的工作效率,让他们更加努力奋斗。   
 
4、提升企业的声望。无论是举办新品发布会,还是新闻发布会,上市企业更容易得到商业界、投资者、新闻界以及消费者的关注。
 
5、提高公司知名度:企业上市,是一件极为重要的事情。它不仅能够博得广大投资者、新闻媒体的眼球,而且还对企业、企业家和资金都有着较大的影响。

上市公司的优点:
 
1、得到资金。
 
2、公司所有者把公司的一部分卖给大众,相当于找大众来和自己一起承担风险,好比100%持有,赔了就赔100,50%持有,赔了只赔50%。
 
3、增加股东的资产流动性。
 
4、逃脱银行的控制,用不着再靠银行贷款了。
 
5、提高公司透明度,增加大众对公司的信心。
 
6、提高公司知名度。
 
7、如果把一定股份转给管理人员,可以缓解管理人员与公司持有者的矛盾,即代理问题。
 
上市公司的缺点:
 
1、上市是要花钱的。
 
2、提高透明度的同时也暴露了许多机密。
 
3、上市以后每一段时间都要把公司的资料通知股份持有者。
 
4、有可能被恶意控股。
 
5、在上市的时候,如果股份的价格定的过低,对公司就是一种损失。实际上这是惯例,几乎所有的公司在上市的时候都会把股票的价格定的高一点。

公司上市流程

问题三:公司上市流程是怎样的?

答:公司上市流程主要包括引入战略投资机构,聘用券商、服务机构(会计师、律师、评估师),股份制改造,上市辅导及验收,递交申报材料,证监会审批,路演,挂牌上市,上市后管理。

上市前的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是要选择好中介机构。具体来说就是要委托合适的投资银行(包括财务顾问、上市保荐人、主承销商等)、律师事务所、会计师(审计)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共同完成上市工作任务,这是上市前的准备工作中首先必须完成的主要环节。

选择保荐人的标准大致有:一是要看保荐人是否与其他知名中介机构有良好的合作记录;二是要看保荐人是否拥有自己的发行渠道和分销网络;三是要看保荐人是否熟悉拟上市企业所从事的行业领域。

选择其他中介机构的标准主要有:

一是必须具备证券从业资格,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

二是准备参与本项目的主要人员精通证券上市业务的相关规定,并在该方面拥有丰富的工作经验;

三是该中介机构规模要大;四是熟悉拟上市民营企业所属的行业业务。

民营企业在创业板上市是一个比较复杂的系统工程,作为上市保荐人,居于该系统工程的枢纽地位,具有纲举目张、统领全局之功能。从内部关系来讲,要做好发行人(公司)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和资产评估事务所之间的相互协调配合及各中介机构之间的相互协调配合关系;从外部关系来讲,要做好发行人与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管部门的相互关系。

应当明确的是,对民营企业而言,中介机构并不是妙手回春的“神医”,而是助其上市冲刺的“教练”。民营企业与各中介机构之间是合作关系而并非雇佣关系。

第二是进行公司上市规划。该项工作应由各中介机构在保荐人的统筹安排下对公司进行详细的尽职调查后进行。尽职调查(亦称细节调查)是由保荐人在正式开展上市工作之前,依据本行业公认的执业标准和职业谨慎、职业道德,从法律、财务的角度对一切与公司有关的事项进行现场调查和资料审查。其目的是对企业进行全面的诊断,找出与上市条件所存在的差距。

其中,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有:公司成立及历史沿革,组织和人事状况,公司的生产和产品状况,销售网络及市场拓展状况,售后服务情况,所属行业与竞争状况,重大资产及其证明,公司财务状况,公司的发展规划和资本安排等。

由保荐人会同公司上市工作小组、律师、注册会计师、评估师在进行上述尽职调查的基础上,集思广益,认真分析拟上市企业目前存在的问题,找出解决的思路与方法,进而制定公司的上市规划。

上市规划的主要内容有:公司目前现状分析;公司改制和重组的目标、股权结构的调整、资产重组的原则和内容、重组中应当注意的问题;公司上市操作的相关事宜;工作程序和时间安排;组织实施及职责划分等。

第三是改制与重组。由于多种原因,民营企业大多数原以非公司制的形式存在,所以在上市前需要进行股份制改造,通过资产重组成立股份有限公司,使其做到主营业务突出、成长性强并严格按现代企业制度管理。其目的一是为了明晰产权,二是为了规范公司的经营和管理,满足上市所需的条件。

在制定改制与重组方案时,应遵循以下一些基本原则:

(1)重组过程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重组过程应当考虑经营业绩的连续计算问题,如原企业在近2年内,以现金方式增资扩股,且资金使用效果良好的,可能允许连续计算经营业绩;

(3)剥离非经营性资产的同时,要注入优质资产,树立企业的良好形象;

(4)重组后应保证母公司拥有控股权;

(5)重组后公司应具有独立的运营能力,做到人员独立、资产独立和财务独立;

(6)重组后企业主营业务突出、单一,效益良好,有较高的成长潜力;

(7)募集资金最大化、资金投向合理化;

(8)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根据上述原则,为了满足创业板上市的条件,在制定改制与重组方案过程中,应由保荐人和主承销商对业务重组、资产重组、债务重组、股权重组、人员重组和管理重组等方面做出全面统一安排,保证改制重组工作顺利推进、完成。

第四是要规划拟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拟上市企业要根据创业板上市的规则要求检查是否符合公司治理结构的要求并进行调整。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经营管理层各方应当职责明确,各项议事规则(制度)应当健全,并做好记录,同时做到及时归档。


以上就是所有问题的全部回答,如果还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找律师咨询,欢迎拨打法律咨询热线4006-158-168,法议网专业律师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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