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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量刑标准
发布时间:2019-06-13

大家都知道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会受到法律的处罚,那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下面法议网小编为您进行介绍。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量刑标准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量刑标准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量刑和处罚标准如下: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4.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5.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6.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7. 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00人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8.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1)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

(3)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9.其他量刑情节:

(1)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2)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3)共同犯罪问题。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能够及时退缴上述费用的,可依法从轻处罚;其中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4)涉案财物处置问题。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支付的回报可予折抵本金。

将非法吸收的资金及其转换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他人明知是上述资金及财物而收取的;他人无偿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的;他人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的;他人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其他依法应当追缴的情形。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何认定?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何认定?


(一)罪与非罪:严格以犯罪构成要件来认定

认定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除了要从犯罪构成要件分析以外,更要遵从立法本意,从事实上严格把握,避免将合法的民间借贷和私募行为及企业正常经营和融资行为认定为犯罪。对于企业提供商品或服务,大量消费者提供资金进行购买的行为,尤其要注意罪与非罪的界限。

特别要注意从企业和购买人两个角度进行分析:从企业方面,重点要看其是否提供了真实的商品或服务,是否为消费者提供不符合正常交易的高额返利;从消费者角度,重点要分析其购买是为了接受其商品或服务,还是以获取高额回报为目的。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的区别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从形式上看,集资诈骗也是一种非法吸收不特定公众资金的行为,二者区别主要体现在:

1、犯罪客体不同。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金融信贷管理制度;后者既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又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本罪虽有时也采取欺骗性的手段非法吸收资金,但诈骗不是最主要的方法,主要表现为没有使用诈骗方法,而是违反信贷法规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后者则主要表现为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的方法骗取公众资金进行集资诈骗,

3、犯罪主观方面不同。本罪一般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后者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案标准

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第二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立案追诉标准如下: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以上就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量刑标准》的全部内容,如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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