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罪二审成功获得缓刑
发布时间:2019-06-12
【案情简介】
2012年2月3日被告人徐某因非法经营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一审原判认为被告人徐某,罗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参与非法经营期货业务,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据于此台江区人民法院对被告徐某作出以上判决。
被告徐某不服一审判决,聘请法议网张xx律师为二审辩护人提起上诉,辩护人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以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己任于二审期间据理力争,最终使法院采纳辩护人的诉辩意见,撤销原判改判原审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辩护思路】
法议网张xx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认真的分析了整个案件的过程:
1,一审认定徐某系从犯并有自首情节,但是认为徐某涉嫌的非法经营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仅适用从轻处罚不予适用减轻处罚,同时判处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5万元显属量刑过重,结合本案案情,建议二审人民法院能够予以改判为减轻处罚并判处缓刑;
2,徐某在本案中,并没有任何违法所得,而一审法院却判处徐某缴纳罚金25万元明显不当;
3,徐某在本案当中也是受吴某欺骗的受害人,主观犯意不强,请求二审人民法院能给予减轻处罚改判缓刑;
4,一审判决书查明的事实不清,偷换概念,且在金额的认定方面完全背离起诉书的指控,违背了法院中立性的原则擅自给徐某随意增加非法经营的金额不当;
5,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不属于单位犯罪错误。
【办案结果】
二审法院撤销原审法院判决;上诉人徐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
【办案总结】
从本案争议焦点入手,抓住有利的条件进行突破,为当事人争取一切可以缓刑的机会。
1,一审法院法律适用是否合理,被告具有自首等从宽情节条件下是否应当适用缓刑;
2,违法所得计算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3,该案是否属于单位犯罪及其单位犯罪的认定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