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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
发布时间:2018-10-27

                                                         

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虽然只有两个字的区别,但是在实践中两种罪名的处罚却是天壤之别。此罪和彼罪的区分也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近日,笔者收到河北行唐县西塔子庄村读者王新房的来信。在信中,王新房详细地描述了他的弟弟王新喜是如何因故意伤害被公安局拘留,后来以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批准逮捕并被判刑的。王新房向笔者询问判断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的依据是什么?考虑到本案所涉法律点具有一定典型意义,现笔者以案例点评的方式就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如何区分进行阐述,一方面希望能够帮助王新房解除困惑,另一方面也希望能使广大读者更为了解这两个罪名。

 

案情回顾

王新房在信中告诉我们:2012年8月30日,他的弟弟王新喜与其妻张某协议离婚,而张某此前已经有过一次离异。具体原因是他的弟弟怀疑张某与他人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且此前两人也有财产纠纷,其弟弟王新喜也一直认为张某在骗他钱财。王新房还告诉我们,此前发生家庭矛盾时,张某曾与他人多次殴打王新喜,夫妻矛盾十分尖锐,致使两人最终离婚。在离婚以后,两人生育的儿子王盼和(化名)由王新喜抚养,抚养费自理。据王新房称,他发现侄子王盼和吃土、逃家,在对王盼和进行多番询问后,发现这是王盼和的母亲张某教他的,甚至还说一些让王盼和长大后加害王新喜及其家人的话。王新喜在得知此事后,加之此前就怀疑张某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和财产纠纷,对此十分恐慌。王新房告诉我们,也正是因为这样,使得其弟弟萌生了教训张某的念头。
 

2013年1月3日下午,王新喜让王盼和打电话给其母亲张某,让张某在第二天中午去学校看他。2013年1月4日中午12时许,在校门口的王新喜看到张某出现,上前与其理论,讨要张某欠他的钱。双方因财产纠纷,以及王新喜认为张某在与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为由,在学校门口和张某发生口角,张某走向学校西侧厕所处,边走边给家人打电话。据王新房讲,他的弟弟王新喜在和张某发生争执后,张某就打了电话给自己的哥哥要其来帮忙。并且据王新房回忆,此前其弟弟和张某曾多次发生争执,张某曾叫其哥哥多次殴打王新喜。由于害怕张某的哥哥再次殴打自己,所以王新喜拿出刀子吓唬张某,并用刀子扎了张某。在泄愤之后,王新喜跑回了家中。
 

据王新房讲,王新喜在回家后,将事情经过告诉了自己,称十分后悔。经过自己的劝说,案发当天下午,王新喜向当地公安局投案自首。此后,公安机关以王新喜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1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依法逮捕。
 

法院以王新喜犯故意杀人(未遂)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王新喜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量刑适当,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点评

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同属于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由于故意杀人罪侵害的是他人的生命权,因此一般情况下故意杀人罪容易辨别。实践中难以区分的是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未遂)罪,那么二者究竟有何区别呢?

所谓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所谓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是一种最严重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准确区分有技巧

客体主观是关键
 

笔者认为,准确区分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未遂)罪,需要仔细比较其犯罪构成要件。正确认识相同点与不同点,是区分此罪和彼罪的关键。
 

首先在客体要件上,故意伤害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而故意杀人罪所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故意伤害罪的本质特征在于侵犯的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利,行为人对其行为必然或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是明知的,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而故意杀人罪的本质特征在于其侵犯他人的生命权利,行为人对其行为必然或可能造成他人死亡是明知的,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客体要件的不同,是区分此罪和彼罪的重要依据。
 

其次是客观要件上,故意伤害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这就意味着如果要构成故意伤害罪,不仅要求行为人实施了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并且这种行为产生了一定的后果,即对他人人身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伤害,同时还要求这种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是违法进行的(正当防卫等并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而故意杀人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这就意味着如果要构成故意杀人罪,不仅要求行为人实施了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并且这种行为产生了被害人死亡或者其他法定(未遂)的后果,同时还要求这种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是违法的(执行死刑并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然后是主体要件上,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的主体都为一般主体。即我国法律规定的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一般身份的犯罪主体。
 

最后是主观要件上,故意伤害罪要求行为人必须有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并希望或放任损害结果的发生。而故意杀人罪则要求行为人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造成他人死亡这种结果的发生。二者主观上皆为故意,但我们应当注意的是二者主观故意内容不一样,前者的目的是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后者则是为了剥夺他人生命。

 

认定主观故意极其复杂

综合多种因素作出判断
 

而在本案中,法院认定王新喜构成故意杀人(未遂)罪的依据是王新喜在实施犯罪过程当中,用折叠刀刺中被害人的头部、面部等,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未遂)罪。笔者通过对案卷相关材料的阅读以及王新房的表述,根据被害人张某的描述,王新喜在扎她的时候开始是扎腿部、肚子左侧,在其倒地之后才扎到了其头部、面部。而根据王新喜的供述,之所以扎其面部是为了使其毁容,以报他怀疑张某与他人有染之仇。综合考虑,若王新房所述属实,本案因婚姻矛盾而起,王新喜认为其与张某之间有财产纠纷,王新喜供述中多次提到要教训张某而非要杀死她,法医鉴定为轻伤,且受害人张某受伤位置均不是要害部位。因此从其主观故意和客体要件上分析,笔者认为,法院认定王新喜有杀人故意的判断还是有争议的。

 

在司法实践当中,如何判断行为人故意的内容是伤害健康还是杀人,是一个极其复杂且细致的问题,所以应当遵循主客观一致的原则,在查明案件的全部事实后,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只有这样,才能使法院判决有事实支撑、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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