诽谤罪向哪个部门报案?
发布时间:2019-05-28
在生活中如果被人恶意诽谤,给名誉带来不良影响,在法律上将会构成诽谤罪,我们可以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那么诽谤罪向哪个部门报案?告人诽谤需要什么证据?口头诽谤罪如何取证?为了帮您解答这些问题,法议网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一、诽谤罪向哪个部门报案?
可以向警方或公安机关报警。
如果遭人诽谤个人名誉并没有造成什么严重损失的话,那么当事人向警方报警,如果当事人遭人损坏名誉情节严重时,可以向公安机关报警,如果公安机关认为不构成刑事犯罪不予受理的话,那么当事人还可以自己想办法去搜集证据,然后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赔礼道歉,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侮辱和诽谤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受理。按照刑法规定,诽谤罪一般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也即“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诽谤案件,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2、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二、告人诽谤需要什么证据?
1、证明诽谤存在的大字报、录音、录像等;
2、证人证言等;
诽谤的构成要符合下列要件:
1、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2、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
3、诽谤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对一般诽谤行为需要年满16岁,16岁以下是限制民事责任能力人,同时16岁也是刑事责任年龄。16岁以下的人有诽谤行为,其监护人有赔偿责任。
4、诽谤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的目的在于败坏他人名誉。如果行为人将虚假事实误认为是真实事实加以扩散,或者把某种虚假事实进行扩散但无损害他人名誉的目的,则不构成诽谤。
三、口头诽谤罪如何取证?
口头诽谤侵犯了公民的名誉权,应承担法律责任,口头诽谤定罪的难点在于诽谤是以口头的形式进行。 录音、录像等音频、视频材料可作为证据,可使用手机录音、录像功能收集证据,相关当事人如“听闻的人、当时在场的人等”均可作为证人。
口头遭遇诽谤,当事人可以通过录音录像、请知情人作证、报警处理固定侵权证据、通过聊天记录固定证据等以上手段收集证据,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如果情况严重,建议聘请律师从专业角度收集诽谤罪证据。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证据及其种类】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