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日本颁布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控制取缔法》规定了一旦确认吸毒成瘾,必须送往麻醉药品中毒医治中心进行强制戒毒,医生负有将戒毒全过程向有关方面汇报的责任。戒毒人员出院后,地方行政官员有义务对其监督、管理和和提供有益的帮助。
世界上其它各国是怎样对待吸毒行为的呢?
美国
在世界各国中,美国可以说是受毒品威胁最严重的国家,美国在对待吸毒行为方面有两个特点,一是变化比较大;二是各州有不同的一些法律规定。
美国的蒙大拿州在1899年规定对吸毒者处以小额罚款,被认为是对吸毒行为最早的处罚规定。其后著名的联邦禁毒法《哈里森麻醉品税法》规定,在无药方配制情况下使用毒品为非法行为。1929年,美国国会又通过立法,建立专门的农场来禁闭和治疗吸毒人员。
纽约州在1973年通过法律规定,凡被证明交易毒品或拥有毒品,将视情节而受到监禁,对于吸毒者可以处1万美元以下罚款,法官有权利剥夺吸毒者享有联邦政府提供的大多数福利待遇。
美国的《美国模范刑法典》规定了乱用药物罪,美国一些州也将吸毒列为犯罪。比如加利福尼亚州的《健康与安全法》就吸毒规定为犯罪。
德国
德国对吸毒行为采取严厉的惩治,但也与美国类似,法律规定前后有变化。德国刑法规定,凡非法持有毒品,一律规定为犯罪,并处以刑罚,不问非法持有者的动机如何。凡吸食毒品者,酌情判处两年上下的有期徒刑;对吸毒成瘾人员则判处监狱服刑或者强制治疗中心强制治疗。
2000年以后,德国对待吸毒行为的态度有所变化,对吸毒行为表现得更加宽容,在特定的地点吸毒可能被免于追究刑事责任。
英国
英国的《1971年滥用毒品法》将吸毒规定为犯罪行为。但是,英国的《拘留变更执行令》中规定,吸毒者可以选择拘留变更执行方式,到戒毒机构接受治疗。英国的《吸毒治疗与测试令》规定,将强制违法者进行为期6个月或者3年的戒毒治疗。
法国
法国对吸食、持有、提供毒品的行为都作犯罪处理。法国的禁毒法律规定散见于各种法律中,法律规定检察官或法官可以命令吸毒人员强制戒毒,对不履行戒毒治疗的人可以处以监禁和罚款。
法国对吸食不同毒品采取区别对待的方式。例如对吸食“硬性毒品”(如海洛因)的罪犯交专门机构戒毒;对吸食“软性毒品”(如大麻)的人员则主要借助公益机构通过心理疗法进行治疗。
芬兰
芬兰的法律规定了“非法使用毒品罪”,规定凡是非法使用毒品或为个人使用,而持有或企图获取少量毒品物质的,以非法使用毒品罪论处,处以罚金6个月以下监禁。
同时,芬兰的法律又规定,在某些情况下,比如根据使用毒品的数量、类型、环境等,如果综合评定该犯罪是轻微的,罪犯同意接受社会事物和卫生部批准的治疗,也可以免于起诉和处罚。
新加坡
新加坡对吸毒行为的惩罚是世界上最严厉的,法律规定对吸毒人员要判处监禁及鞭刑。近年来有些规定有所变化,比如对滥用大麻和可卡因的人可以不直接审判入狱,初犯者将被送去戒毒。但是对于第二次被捕的吸毒者则采取严厉惩办的措施:判处5年至13年的监禁及3至12下的鞭刑。对于第三次吸毒而被捕的的人员,则判处最低5年监禁和3下鞭刑,最高7年监禁和6下鞭刑。这些人出狱后如果再次使用毒品,将面对最低7年监禁和6下鞭刑,最高13年监禁和12下鞭刑。
泰国
泰国禁毒立法既有综合性的《禁毒法》又有其他专门法规如《精神药物法》、《麻醉品法》等,并有大量关于禁毒事物的“总理令”作为补充。其中《麻醉品法》规定,非法消费海洛因极其衍生物等一、二类毒品的,处6个月以上10年以下监禁,并处5000——100000铢罚金;非法消费除罂粟以外的第三类麻醉品的,处1个月以下监禁,并处1000铢以下罚金。如果非法消费毒品的罪犯在逮捕前已经进行治疗的,可不予刑事处罚。但犯罪3次罪犯要在封闭的健康机构中接受治疗。
根据泰国的《精神药品法》,对于滥用精神药品的,不予刑事处罚。
韩国
韩国是世界上对吸毒行为采取严厉惩罚的国家之一。1953年公布实施的《韩国刑法典》(1988年修改)规定吸食鸦片或者注射吗啡的处5年以下劳役。
《韩国社会保护法》规定(对吸毒人员)保护处分的种类有“保护监护”、“治疗监护”和“保护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