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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发布时间:2019-05-20

在日常生活中,为了维持正常的家庭费用开销所负的债务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不是债务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哪些不是夫妻共同债务?下面请跟随法议网小编一起来看下吧!

哪些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一、哪些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以下八种情形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1、一方在结婚前借了钱,留下了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比如说:妻子向别人借了钱去买了车子、房子等等,但是所买的东西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而是送给了他人,这种情况下,此债务就不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而是所借一方的债务。
 
2、如果夫妻中一方因为自己有不合理的开支而产生了债务,那么此债务也是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例如一方因赌博欠下巨额赌资,或是因吸毒而欠下巨款,都是单方负责。
 
3、如果夫妻其中一方接受了他人赠与与遗嘱,且此二者都明确只归一方所有,另一方不参与其中,那么遗赠或遗嘱中带来的债务,也是由继承的一方负责,而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4、若夫妻其中一人没有经过另一位的同意,私自借款资助了他们双方都没有抚养义务的其他人,那么此债务也是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例如,一方借钱资助了一个贫困大学生,那么此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另一方是没有义务去承担的。
 
5、若一方没有经过另一位的同意,私自借钱从事经营、生产活动,倘若赚钱了,所赚的钱也没有用在双方的共同生活上面,那么偿还该经营生产所产生的债务也不归于另一方的义务中。
 
6、双方中其中一方因进行了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是侵犯了他人的权益,被判处所负担的债务,也只由单方负责另一方不需要承担责任。
 
7、不管双方借来钱后用于哪方面,不论是不是用于夫妻的生活,只要约定好这笔钱只由所借一方承担,那么另一方就不需要担责,前提是,债主事先也知道这个约定。
 
8、倘若夫妻其中一方和其他人串通好、虚构出假债务,那么夫妻中另一方也是不需要承担债务所带来的责任的。

夫妻共同债务法律最新规定

二、夫妻共同债务法律最新规定

目前,我国现行《婚姻法》对夫妻共同债务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在离婚案件的审理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主要依据的法律规定来自于以下几个方面:
 
1、《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有如下规定: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巳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二十六条:“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借贷纠纷案中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的认定,
 
首先应当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作为一个基本处理原则,即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同时还有两个因素需考虑:一是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二是该债务有无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这两个因素,属于基本原则的例外情形。如果一方有证据足以证明夫妻双方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或该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该债务可以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人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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