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处理是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事件的处理。如今随着车辆的日益剧增,交通事故发生频率也在不断上升。可是很多人不知道发生交通事故后该如何处理,下面法议网小编整理了一些关于交通事故发生后的现场处理方法,希望能帮助到您!
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停车,马上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如果是晚上还要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车辆没有撤离到安全区域时,应该在车身后方50-100米处设置警示标志,避免二次事故发生,危机到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
查看事故现场,是否有车辆受损,人员伤亡。
如果双方只是轻微的碰擦,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双方可以将事故现场进行拍照保留证据,自行协商解决进入快速理赔流程。
在拍照的过程中尽量从不同的角度(前、后、左、右)进行拍摄,不能只拍摄自己财产受损的位置,确保照片能直观的反应出车辆的位置、标志标线、周围建筑物。
如果事故较为严重,自己无法处理的,如:有人员的伤亡,事故起因复杂,责任确定双方有争议的,或者其他情形认为有必要交警处理的,应尽快拨打122交通报警电话,同时向保险公司进行报案。如果事故存在人员伤亡的,应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确保伤员人员得到及时的救治。
发生交通事故后,为了确保道路交通的安全,确保车辆的正常同行,事故车辆可以安全移动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报警后,并且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停车位置保留相关证据后,将车辆移动到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等候处理。
1.自行协商,达成协议
事故中,机动车一方与机动车、非机动车或者行人之间只有财产损失,双方当事人对事故的基本事实和成因没有争议的,或者其他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的情形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就事故产生的财产损失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的,可以填写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
(1)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的效力
双方就损害赔偿自行协商所达成的协议,与一般的民事合同的效力是一样的,在不违背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
(2)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的内容
①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
②当事人姓名;
③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保险凭证号;
④事故形态、碰撞部位;
⑤ 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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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事故轻微,简易程序
仅造成人员轻微伤或者没有争议的财产性损失的交通事故,可以由一名交警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处理,但是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除外。
①交警固定现场证据,当事人撤离现场;
②交警根据现场证据和当事人、证人的叙述,记录事故状况;
③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签名;
④当事人请求调解的,交警应当场进行调解,并记录在调解结果中,当事人签名调解书生效;
3.事故严重,一般程序
如果事故较为严重,有人员的伤亡,事故起因复杂,责任确定双方有争议的,简易程序无法解决或者双方不愿以简易程序解决的,当事人需要通过一般程序来解决交通事故。
① 交警部门对事故进行责任认定。
② 受害人进行伤残鉴定。
③ 双方对事故达成和解。
④ 交警部门对事故进行调解。
⑤ 受害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2010年5月12日,张某驾驶一辆货车沿着107国道行驶至某区沙井新桥路时,该车车头与黄某驾驶的因故障停在路中维修的粤bxxxx号车发生碰撞,引发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经深圳市公安机关认定,张某承担主要责任,黄某承担次要责任。
事故双方在公安交管部门主持下,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
本案中,经过公安交警部门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证实,张某由于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机动车,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有关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等要求,是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同时黄某驾驶的车辆因故障停在车道中,未移动车辆,也未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也是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因此,在权衡当事人的行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的大小以及过错严重程度,认定李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黄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注意:作为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对反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同时,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驾驶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动到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或者移动有危险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驾驶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第八条 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
(二)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
(三)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四)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六)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七)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八)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并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情形之一,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可以在报警后,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停车位置,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等候处理。
第九条 公路上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驾驶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立即组织车上人员疏散到路外安全地点,避免发生次生事故。驾驶人已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受伤无法行动的,车上其他人员应当自行组织疏散。
第十条 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进行协商。
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通警察应当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驾驶人有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依法一并处罚。
第十四条 具有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情形,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的,填写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并共同签名。损害赔偿协议书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保险凭证号、事故形态、碰撞部位、赔偿责任等内容。
第十五条 对仅造成人员轻微伤或者具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八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财产损失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但是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除外。
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处理。
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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