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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败诉了怎么处理?
发布时间:2019-05-14

财产保全的作用是防止当事人在法院作出判决前处分有争议标的物或者处分判决生效后用以执行的财产,以防止纠纷扩大,并保障生效判决得到执行。那么申请财产保全的程序是怎样的?财产保全败诉了怎么处理?下面法议网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为您做出详细解答。

财产保全败诉了怎么处理?

一、财产保全败诉了怎么处理?

财产保全败诉后应赔偿因保全对方财产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如果扣押了被告车辆对方无法使用,可能造成对方营运损失或另租车的损失。此外当事人错误地申请财产保全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也要负赔偿责任。如错误地申请保全了案外人的财产等情况。

根据我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财产保全除了提供相应的担保外,是要根据保全财产的申请数额收取一定的费用的,而财产保全的费用通常会由败诉方承担,但也和诉讼费用一样,是必须由申请方先行垫付的。

财产保全一般由当事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当事没有提出申请的,但争议的财产可能有毁损、灭失或其他危险的,法院可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在起诉前,只能由当事人提出保全申请,且必须提供担保。法院不能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其他适当的保全措施。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财产保全措施有查封、扣押、冻结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的财产,应当妥善保管,如果交当事人或有关单位保管的,当事人、有关单位应妥善保管,原则上任何人都不得使用、处分,但被查封、扣押物是不动产或特定动产(如车辆),若由当事人保管的,其仍然可以使用,但不得处分。保全的对象是抵押物、留置物的,法院在采取保全措施后,抵押人、留置权人仍享有优先受偿权。被查封、扣押物是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以及其他不易长期保存的物品,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人民法院保存价款,必要时,可以由人民法院予以变卖,保存价款。对于当事人从事正常经营活动必须的财物,如需要采取
财产保全措施,应尽可能采取查封、扣押、冻结以外的措施,如扣押权利证书、限制使用、禁止处分等。

申请财产保全的程序

二、申请财产保全的程序

1、申请

 
诉前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在起诉之前向受诉法院提出申请。
 
法院接受申请并裁定保全的,申请人在15日以内不起诉的即解除裁定保全。
 
2、担保
 
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3、裁定
 
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法院接受申请后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一旦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不得上诉,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裁定的执行。
 
4、解除
 
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至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如果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裁定。
 
如财产保全的原因和条件发生变化,不需要保全的;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担保的;诉前保全的申请人在30日内未提起诉讼的等。
 
5、赔偿
 
如果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被申请人因财产被保全而遭受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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