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罪中情节较轻的认定,应该理解为具体案件中涉及的各种事实所体现的行为的客观危害性、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较小。情节较轻中的情节是指体现行为的客观危害、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较小的各种主客观事实。至于这些情节较轻的程度,需要根据司法者的经验和民众所认同的道理、情感来把握。情节较轻应该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从民众所认同的道理、情感来认定。
故意杀人罪中情节较轻的认定,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是行为人实施的杀人方式不是很恶劣;第二是行为人具有可宽恕的杀人动机;第三是从行为人的行为之前和之后的表现来看.行为人再次实施犯罪的可能性很小;第四是从一般预防的角度来看,如果其他人处于行为人的境地,选择其他合法行为的可能性较小。这四个方面应该综合考量,一般来说,只有这四种情节同时具备,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
根据司法实践,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情形主要包括:
1.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
2.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子实施这种行为;
3.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
4.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
5.帮助他人自杀的杀人;
6.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如果是因为重男轻女的思想作怪,发现所生的是女儿而加以溺杀的,其主观动机极为卑劣,则不能以本罪的情节较轻情况论处。
(2)故意杀人罪情节严重如何认定?
属于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
1.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
2.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
3.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
4.产生诸如多人死亡,导致被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杀人;民愤极大如犯罪人恶贯满盈,群众强烈要求处死的故意杀人;等等。
目前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对犯故意杀人,规定了两个量刑幅度: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