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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可以做无罪辩护吗?
发布时间:2019-05-08

当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别人起诉时,如果觉得自己确实是无罪的话,可以委托律师申请无罪辩护,那么敲诈勒索罪可以做无罪辩护吗?敲诈勒索罪无罪辩护词该怎么写?为了帮大家解答疑惑,法议网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欢迎阅读。

敲诈勒索罪可以做无罪辩护吗?

一、敲诈勒索罪可以做无罪辩护吗?

如果犯罪事实不充分,是可以做无罪辩护的,是否能成功的做无罪辩护,关键要看证据材料情况如何了,如果证据不充分,无罪辩护成功的概率会比较低,但如果证据充分证明存在违法犯罪行为,最好选择委托当地专业律师详谈帮助解决,这样无罪辩护的成功率还是很大的。


律师在做无罪辩护应遵守以下四大原则:
 
1、熟悉案情,熟悉案情要求律师特别熟知和掌握案件整个情况,熟悉其的发生、发展和结果。熟知被告人具有哪些无罪的事实和情节。
 
2、无罪证据,罪辩护不容易,只有证据充分了,辩护才有保障,才能从根本上否定了检控方起诉的事实和理由,使辩护律师的无罪意见被法官采纳。
 
3、慎重决策,律师决定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应特别慎重。
 
4、规避风险,注重沟通要求律师决定为被告作无罪辩护时还要注意与法院、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沟通。

敲诈勒索罪无罪辩护词该怎么写?

二、敲诈勒索罪无罪辩护词该怎么写?

                                          敲诈勒索罪无罪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法议网吴xx律师接受被告人廖xx家属委托担后就本案争议焦点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本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查阅了本案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今天又参加了本案庭审,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敲诈勒索罪因证据不足其指控廖xx犯敲诈勒索罪罪名不成立,具体理由是:
 
(一)被告人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主观故意:
 
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非法占有财产的数额由三笔:生活费10万、煤炭返差款45400元、到学校看儿子和房屋受损赔偿款43500元,辩护人就公诉机关指控的数额无异议,但对其分类有异议,实际上,只有三类,一是:生活费、二是:煤炭返差款、三是:房屋受损费,因为,被告人廖茂林陈述:看儿子,买电脑的费用是预支的生活费年底结算,因此看儿子,买电脑的费用已经包括在生活费内。
 
2、被告人要求乔生煤矿给付此三类费用既有事实依据又有法可依而非非法占有:
 
(1)、事实依据:被告人廖xx的耕地被乔生煤矿占用、因乔生煤矿开采煤炭导致山体崩塌、水源流失、房屋受损等事实客观存在;被告人廖xx与乔生煤矿进行煤炭买卖交易也是客观事实,上述事实有占地协议、煤炭交易记录、房屋受损的证人证言等证据印证足以认定。
 
(2)、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47条、《物权法》第42条二款是法律赋予矢地农民要求给付占地土地补偿费、生活费的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75条、117条是财产受损要求赔偿的法律依据;《合同法》第4条是赋予合同交易双方自愿协商处理合同关系的法律依据。受害单位法定代表人肖建强在证词中称:“廖xx、廖x的生活费都是每月底按约定领取的”,该证词证明双方对生活费的支付是双方自愿约定意思表示,是一种民事合同行为。
 
(3)、处理赔偿问题的方式:即可以诉讼也可以协商处理,法律依据是《物权法》第32条和《民事诉讼法》第51条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的规定,同时,现行的大调解司法制度也证明了自愿协商和调解是合法解决民事纠纷的合法行为。自愿协商解决,法律上并没有强制规定必须要有证据证明双方争议的待证事实才能协商处理,因此公诉机关不能以房屋受损没有权威机关的鉴定结论证明是煤炭开采所致而无权要求赔偿为由而指控被告人要求赔偿款的行为构成犯罪。
 
(4)、对民事纠纷的协商处理中若有胁迫、欺诈、乘人之危行为的处理程序:根据《合同法》第54条第三款规定,一方以胁迫、欺诈、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受损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该法第55条一款还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该期限为除斥期,不适用时效中止、中断规定。然而,在法定的除斥期1年内,乔生煤矿并没有以胁迫、欺诈、乘人之危为由向法定机构要求撤销被告人廖xx和乔生煤矿达成的给付生活费协议、给付房屋损害赔偿协议、煤炭买卖协议,因此,被告人廖xx和乔生煤矿达成的给付生活费协议、给付房屋损害赔偿协议、煤炭买卖协议,仍属有效协议范畴。
 
综上,被告人廖xx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主观故意,被告人所取得财产的途径完全是经协商达成一直意见后合法取得而非非法取得。
 
(二)客观上被告人廖xx没有实施采用威胁或要挟的手段对乔生煤矿负责人进行精神强制迫使乔生煤矿交付财物的行为,理由如下:
 
1、被告人廖xx没有采用威胁、或要挟的手段迫使乔生煤矿交付财物的供述,从被告人廖xx的数次陈述材料来看,要生活费只说过庄稼受损、水土流失、缺水、物价上涨等原因要求给付和上涨生活费;挡厂是因为装煤卡轮子问题;要求提高煤炭返差款,是因煤炭价额上调而自愿协商达成的交易协议等,在所有的陈述中并没有一句比如说:如果不答应要求就要挡厂、就要上告等表示威胁、要挟意思的言辞。
 
2、乔生煤矿负责人肖建强、肖建平、钟玉林的陈述来看,也没有一句能证明被告人有“如果不答应要求就要挡厂、就要上告等表示威胁、要挟意思的言辞。”
 
3、公诉机关没有一份直接证据证明廖xx实施了采用威胁、或要挟的手段迫使乔生煤矿交付财物的行为,公安机关调查证人证言,因不是现场目击证人而系间接证据,他们的言辞中大多引用了听说、事后我知道等间接证据来源的特征性用语,同时肖建强、肖建平、钟玉林的陈述表明,每次谈判都是单独谈,因此,这些证人的证言只可能是传来证据,传来证据在没有锁链证据来印证的情况下是缺乏证据的客观性的、是毫无证明效力的。
 
4、从乔生煤矿于2009年2月12日提供的日产量证明来看,乔生煤矿的年产量达22万吨之多,从土地的占用情况来看也确实存在诸多违法之处。但被告人从没有以此为由向乔生煤矿索要钱财,被告人向有关部门举报乔生煤矿的违法行为只是正当行使自己的诉愿权,向乔生煤矿要求生活费和财产损害补偿费是正当主张自己的民事权益。如果财产权益受到侵害后与侵害人协商处理赔偿或者补尝费用就以敲诈勒索罪论处,我想就没有人再敢提协商处理一切事务了,因此协商处理民事纠纷何错之有。
 
(三)被告人的挡厂行为与取得财产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1、2002年的挡厂行为已经以治安拘留的方式定性处理,应该不属本案处理范畴;
 
2、2007年6月和12月两次挡厂的原因是因为装煤卡轮子的问题,并非要求提高返差款,从领钱的时间来看:领款时间分别为2008年1月24日和2008年8月22日,时间上与2007年6月和12月两次挡厂时间上有很大悬殊。被害人所陈述的以挡厂为由强制返差又缺乏锁链证据证明,因此不能证明挡厂和取得返差款之间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综上,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犯敲诈勒索罪因证据不足而不能成立,特建议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真相和《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三)款依法对被告人做无罪判决。
 
 
此致
 
辩护人:吴xx律师
 
二00九年十二月五日

哪些情形可以做无罪辩护?

三、哪些情形可以做无罪辩护?

根据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作无罪辩护:
 
1、被告不具有犯罪主观要件
 
犯罪或由故意构成,或由过错构成。以故意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因被告不具有主观故意而不构成该故意犯罪。以过失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因被告不具有过失而不构成该过失罪。既无故意也无过失则不构成任何犯罪。
 
2、被告不是犯罪主体
 
犯罪还须同时满足刑法规定的主体要件。未满十四周岁的人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除了犯故意杀人、故意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炸、投毒等八项罪名以外的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十八条规定,完全性精神病人犯罪或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不正常时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
 
3、被告犯罪行为证据不足
 
“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等法定基本原则作为刑事审判的基本原则,《刑事诉讼法》确定了无罪推定的原则。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或证据链条脱节,将影响犯罪事实的认定,应该进行无罪辩护。
 
4、办案机关程序违法
 
违反法定程序取得的证据难以保证其真实与公正性,用以证明案件事实极有可能出现差错。《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明文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因此,对没有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违反程序取得的证据应坚决予以否定。
 
5、刑法不认为是犯罪
 
如《刑法》第十三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为罪;《刑法》第十六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或“不能预见”原因造成的危害行为不为罪;《刑法》第二十条规定,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
 
6、刑法不予追究
 
有些行为,虽然给权利人造成了严重的损害,但由于其特殊原因,不追究刑事责任。如《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已过追诉时效的不再追究,《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自诉案件受害人不起诉或撤回起诉的,不予追究。

以上就是《敲诈勒索罪可以做无罪辩护吗?》的全部内容,如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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