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赌场罪共犯的认定
发布时间:2019-05-05
开设赌场罪是指客观上是否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为赌博人员提供赌博场所,并获取一定利润的,将会构成开设赌博罪,那么开设赌场罪共犯的认定是怎样的?下面法议网小编为您进行相应的解答。
一、开设赌场罪共犯的认定
以下情形将被认定为开设赌场罪共犯:
(一)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二)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帮助收取赌资20万元以上的;
(三)为10个以上赌博网站投放与网址、赔率等信息有关的广告或者为赌博网站投放广告累计100条以上的。
(四)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软件开发、技术支持、资金支付结算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明显异常的;
(五)在执法人员调查时,通过销毁、修改数据、账本等方式故意规避调查或者向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的;
二、开设赌场罪共犯如何判刑?
对于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下列服务或者帮助的,通通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判开设赌场,具体的刑期是不确定的,要看情节、认罪态度、是不是初犯等等方面综合判断。
共犯的处罚往往比主犯的处罚要轻,共犯应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共犯也就是从犯是从轻、减轻处罚,还是免除处罚,应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① 所犯罪行的性质。看从犯所参与的犯罪是法定刑较高的重罪,还是法定刑较轻的轻罪。如果从犯所参与的是重罪,如参与入户抢劫,主犯判处了十年以上徒刑,从犯就不能免除处罚,而只能比照主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从犯参与的是轻罪,如参与销赃(最高刑为三年徒刑),对从犯可以免除处罚。
② 所起作用的大小。如盗窃罪的从犯只提供了作案工具,没有到现场,没有分赃或分赃很少,可比照主犯减轻处罚,对参与犯罪的性质不很严重的,甚至可以免除处罚。对已参与作案,并分得部分赃物的,则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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