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赌场罪立案标准与量刑标准
发布时间:2019-05-05
对于赌博的危害相信大家都比较清楚,当染上赌博的不良嗜好后,将给自己和家人带来非常大的危害,我国对开设赌场行为也是严厉禁止的。那么在我国开设赌场罪立案标准及量刑标准是怎样的?如果想了解的话,请跟随法议网小编一起来看下吧!
一、开设赌场罪立案标准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
(二)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五)其他聚众赌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开设赌场罪量刑标准
开设赌场罪是指客观上是否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对其量刑做了明确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罪的量刑标准是:
(一)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二)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