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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轻伤判几年?
发布时间:2019-04-21

因生活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意伤害他人造成重伤或者死亡的,会加重处罚。那么故意伤害他人轻伤是怎么判刑的?故意伤害罪轻伤判几年?下面法议网小编在下文为您作出讲解。

故意伤害罪轻伤判几年?

一、故意伤害罪致人轻伤判几年?

可能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根据我国《刑法》第234条规定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故意伤害罪致人轻伤可以取保候审吗?

只要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就可以批准取保候审。
 
故意伤害罪致人轻伤的取保候审条件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刑较轻,没有必要逮捕,但有可能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及其他妨碍诉讼顺利进行的,应当采用取保候审。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行较重,但在采取取保候审时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且没有逮捕必要时,应当采用取保候审。
 
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不宜羁押的,诸如因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可以取保候审。
 
4.依法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具有此种情形,在逮捕前发现的,就不能决定逮捕;在逮捕后发现的,则应变更强制措施,改用取保候审方法。
 
5 对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讯问、审查,认为需要逮捕但证据不足的。这是指就被拘留人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缺乏证明其有犯罪事实的足够证据,在拘留的法定期限内不能收集到相应证据,而需继续收集证据的情形。大道的
 
6.已被逮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侦查、起诉、一审、二审的办案期限内不能结案,采用取保候审方法没有社会危险性的。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37条第7项的规定,对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浦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根据公安部《规定》第63条第5、7项的规定,对提请逮捕后,检察院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移交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也可以取保候审。

三、故意伤害罪致人轻伤如何赔偿?

?故意伤害犯罪中涉及到的赔偿主要包括了医疗费、误工费、伙食费、护理费、抚慰金、营养费等等。而此时也会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按照《刑法》中的规定,一般是对行为人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故意伤害罪致轻伤赔偿标准
 
(一)医疗费
 
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法医予以鉴定。
 
所在地治疗医院,一般是指距离受害人住所或侵权行为发生地较近的医院。
 
受害人先后到数个距离基本相等的医院治疗的,一般应认定最先就诊医院的医疗费,但该医院治疗失误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除外。
 
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
 
受害人重复检查同一科目而结果相同的,原则上应仅认定首次的检查费用,但治疗医院确需再行检查的除外。如检查结果不一致,确诊之前的检查费用均应认定。
 
受害人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不予赔偿。
 
受害人确需住院治疗或观察的,其费用应予赔偿。但出院通知下达后故意拖延,或治疗与损害无关的疾病而延长住院时间的,其延长期间的住院费不予赔偿。
 
受害人进行与损害有关的必要的补救性治疗的费用,应予赔偿。
 
在诉讼过程中,治疗尚未结束的,除对已经治疗的费用赔偿外,对尚需继续治疗的费用,经有关医疗机构证明或者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的,可以一次性给付;也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告知受害人在治疗结束后另行起诉。
 
(二)误工费
 
受害人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法医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等认定。
 
受害人的实际误工日期少于休假证明的,应以其实际的误工日期认定;实际误工日期多于休假证明的,一般应当根据休假证明认定。
 
受害人确需休养但无休假证明的,可在征求法医或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情处理。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的赔偿应当按照其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
 
固定收入,包括工资、资金及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但不包括特殊工种的补助费。
 
奖金,以受害人上一年度本单位人均奖计算,超出奖金税计征起点的,以计征起点的,以计征起点为限。受害人受害前由于自身原因无奖金收入的,其次奖金不予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或者受害人是承包经营户或个体工商户的,其误工费的赔偿,可以参照受害人前一年的平均收入或者当地同行业、同工种、同等劳动力的平均收入酌定。如依法应向税务机关纳税的,应以税单为据。
 
受害人依法从事第二职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是另谋职业的离、退休人员的,其误工费的赔偿可以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1)符合政策法律规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予赔偿;
 
(2)违反政策法律规定的,其赔偿要求不予支持。
 
受害人无劳动收入而要求赔偿误工费的,不予支持。如果受害人是家务劳动的主要承担者,因受害确实无法从事家务劳动造成其他家庭成员负担过重的,可酌情予以经济补偿。
 
受害人的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
 
(三)伙食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赔偿。
 
(四)护理费
 
受害人受害后的生活自理能力,一般应以法医的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认定。
 
受害人生活确实不能自理的,其护理费应予赔偿。
 
护理期限,可以委托法医鉴定;也可以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征求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定。
 
护理人员一般设一至二人,但确有必要的除外。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本意见关于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人员无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计算。
 
(五)交通费
 
受害人到所在地医院治疗或者必须转院治疗的,其本人和必要的护理人员的交通费应予赔偿。
 
交通费的赔偿,一般应以公共电(汽)车、火车的硬座、轮船三等以下舱位等的收费标准计算。但伤情危急,交通不便或当地无上述车(船)的除外。
 
交通费的票据应与就医次数相符。票据少于就医次数的,一般可根据实际票据认定;票据多于就医次数的,应以实际就医次数认定。
 
(六)住宿费
 
必须到外地医院治疗的受害人,因医院无床位或其他原因的限制确需候诊且伤情不允许往返家中,或者往返家中的交通费高于住宿费的,其本人和必要的护理人员的住宿费应予赔偿。
 
住宿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以住宿费的收据为凭。
 
(七)营养费
 
经法医鉴定或治疗医院证明,受害人伤情严重,确需补充营养食品作为辅助治疗的,其费用可以酌情赔偿。
 
营养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百分之四十至六十的比例计算。应赔偿的期限,可以委托法医鉴定,也可以在征求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定。
 
侵害人探视受害失时携带的食品,一般应当视为赠与。
 
(八)抚慰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因侵害人的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肉体痛苦或身体伤残、死亡的同时,给受害人或受害人的近亲属造成精神痛苦和创伤的一种经济补偿方式。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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