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价证券诈骗罪】量刑标准、立案标准、认定条件
发布时间:2019-04-19
有价证券诈骗罪量刑标准与立案标准是怎样的?有价证券诈骗罪构成要件有哪些?为了帮助大家了解以上问题,法议网诈骗罪专栏特意整理了有价证券诈骗罪的相关资料,希望阅读完后能对您有所帮助!
一、什么是有价证券诈骗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197条规定:有价证券诈骗罪是指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有价证券诈骗罪只包含,使用变造、伪造的国库券和国家发行的有价证券。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单位亦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且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行为人出于过失而使用有价证券,如不知是伪造、变造有价证券而使用的不构成犯罪。
二、有价证券诈骗罪量刑标准
1.犯有价证券诈骗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有价证券诈骗罪立案标准
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五十六条 [保险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四、有价证券诈骗罪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他人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有价证券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国库券或其他国家发行的有价证券。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单位亦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且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行为人出于过失而使用有价证券,如不知是伪造、变造有价证券而使用的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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