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诈骗罪】立案标准、量刑标准、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19-04-19
贷款诈骗罪量刑标准与立案标准是怎样的?为了帮助大家了解以上问题,法议网诈骗罪专栏特意整理了贷款诈骗罪的相关资料与典型案例,希望阅读完后能对您有所帮助!
一、什么是贷款诈骗罪?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贷款诈骗罪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究。
三、贷款诈骗罪量刑标准
根据我国《刑法》第193条规定,犯贷款诈骗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四、贷款诈骗罪表现形式
贷款诈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形式分为五类:
一是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
二是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
三是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
四是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
五是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
五、贷款诈骗罪典型案例
案件摘要:
2012年8月23日,犯罪嫌疑人魏某某在XX居所突然被XX市公安机关抓捕,次日以涉嫌贷款诈骗罪被刑事拘留。
据犯罪嫌疑人魏某某陈述,其一直在为舅舅汤某某的公司打工。2011年8月份,汤某某要求犯罪嫌疑人魏某某帮忙担任无锡某公司的大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并办理了股权过户登记和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以利用犯罪嫌疑人魏某某的名义贷款归汤某某公司使用。之后,犯罪嫌疑人魏某某根据汤某某的安排提供了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在汤某某提供的有关贷款资料上签字,以犯罪嫌疑人魏某某的名义申请贷款,并以公司担保和无锡某担保公司作为贷款担保。犯罪嫌疑人魏某某对贷款与担保的实际情况均不知情,也不知道所贷取的款项用途与去向。借款到期后,唐某某无力返还出逃,无锡某担保公司承担了向贷款银行的还款义务。之后,承担了担保义务的无锡某担保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当地公安机关以涉嫌贷款诈骗罪立案。
案件分析
1、 构成贷款诈骗罪的主观要件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犯罪嫌疑人魏某某一直是汤某某所属公司的业务员,汤某某所属公司确实在经营金属材料。犯罪嫌疑人魏某某同意以自己的名义为汤某某贷款,其本身并没有非法占有银行贷款之目的,该贷款合同有自然人担保,有担保公司担保,也反映了犯罪嫌疑人魏某某(包括汤某某) 在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银行贷款的目的;
2、从实际银行的实际损失来看,因该笔贷款具有有效的担保,担保人已经依法承担了担保责任,贷款银行的贷款不存在实际损失,而贷款诈骗罪是以银行贷款遭受实际损失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的;
3、在行业的实际贷款操作中,贷款银行对贷款人的实际状况都是明知的,甚至是银行工作人员参与包装的,所有贷款手续是经过层层的严格审查的,将这种行业贷款惯例产生的后果仅仅归责到犯罪嫌疑人魏某某头上,也违背了罪责一致的基本原则;
4、从查清本案的实际证据要求上看,该笔贷款至始至终由汤某某、担保公司、贷款银行等,参与了从协商到放款、用款的全过程,而犯罪嫌疑人魏某某仅仅是参与了签字,对所有贷款的程序、资料的真实、实际贷款的去向等并不知晓,而这些情节对本案是否存在犯罪事实的认定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在汤某某未到案的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魏某某以涉嫌贷款诈骗罪予以立案并羁押是错误的。为此,要求办案机关立即无罪释放犯罪嫌疑人魏某某。
案件总结:
当我们遇到了贷款诈骗时不要慌乱,保持冷静并收集相关证据,找到律师为自己理清思绪,再进一步考虑上诉等问题,在此案件中与案件承办人予以细致的商讨,以取得案件承办人对辩护律师的意见的认可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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