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前需要做哪些准备?
发布时间:2019-04-16
在日常生活中人与人之间难免发生各种这样的纠纷,为了解决这些纠纷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人民法院受理起诉后,就会开庭审理案件,那么庭审前需要做哪些准备?庭审期间应当注意哪些事项?如果想了解的话请跟随法议网小编一起来看下吧!
一、庭审前需要做哪些准备?
在庭审前应基于证据情况发表的有针对性意见。
(一)原告方
原告方作为诉讼案件的发起者,在整个诉讼流程中理应占据先发优势;但事情往往刚好相反。原告方在搜集、固定证据来证明己方主张的同时,还要考虑到被告方在诉讼中会如何举证和应对。
1、固定证据
作为原告方的代理人,在原告方委托我们时,案件尚未进入诉讼阶段。此时,我们可以在诉讼之前,基于委托人提供的材料,筛选出对我们有用的证据。同时,还应指导委托人补强案件的关键证据,让所有的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以此来证明我方的诉讼请求。
2、拟写起诉状
起诉状是原告方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律文书,重在阐明案件事实及诉讼请求。因诉讼以“不诉不理”为原则;因此,在拟写诉状时,要注意诉讼请求的全面、周延,不要忽略细小的请求,比如违约金和利息的计算等。
3、预设庭审中可能出现的情况
作为专职律师,基于当事人对案件的描述和所提供的证据情况,我们应该对庭审中可能出现的情况进行假设,然后加以应对:
(1)预设对方律师对我方证据材料的应对
针对同一案件情况,我方在举证证明之后,对方如何质证是我方考虑的重点之一。这里就要用到代入,把自己设想成对方的律师,基于我方的举证材料来加以应对。
同一案件,从原、被告两方面思考,有利于将案件引向深入,更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同时,也从侧面让我们审视自己的证据链条是否完备。
(2)预设对方的举证及我方的应对
矛和盾是案件的一体两面。我们不仅仅要考虑手中的矛;更要考虑手中的盾。基于案件情况,我们要预设在我方证据之外,对方会提出什么样的证据,来证明什么主张。
知彼知己,才能从容不迫。预设对方的证据材料,还要思考如何破对方的证据。如果能用对方证据来证明我方的诉讼请求是上上策;即使不能,也要反驳对方,降低其证据的证明能力。
(二)被告方
被告方作为诉讼的应对主体,与原告方相比,处于相对被动的地位。但是作为代理律师,如何从被动变主动是我们的代理思路。有些案件确实无法由被动变主动,至少也要为委托人减少损失(止损)。
1、拟写答辩状
答辩状是被告方基于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在事实和法律范围内的回答和辩驳。拟写答辩状最重要的是全面,针对原告方的诉讼请求逐一答辩。其中容易忽略的是对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利息的答辩;如果原告方主张了利息或违约金的计算方式,而被告方没有进行答辩,在不违反法律的情况下,法院可能会直接认同原告方主张的计算标准。
2、拟订质证意见
被告方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应及时联系承办法官,递交授权委托书等程序性材料,并进行阅卷。
阅卷,即查阅原告方提交给法院能支持其诉请的证据材料,一方面,能使我们更加客观地了解案件事实。这是因为,委托人作为案件当事人,都会有趋利避害的本性,必然会夸大有利因素,而放缩不利因素。另一方面,更为积极地应对庭审。阅卷后,根据原告方提交的证据材料,要详细拟订对原告方所提证据的质证意见。
3、组织证据材料应诉
被告方作为诉讼程序的应对方,看似处于不利地位。但是认真分析一下,被告方在知悉了原告方提交的证据之后(原告证据突袭除外),有针对性地准备证据材料,更能有效地反驳对方的证据或证明自己的主张。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被告方组织证据时,要反复思考,所准备举证的证据材料,能否达到充分的证明要求;能否与对原告提交证据的质证意见相顺承;能否与本案其他证据材料在逻辑上自洽。
二、庭审期间包括哪些环节?
1.开庭前准备阶段
准备事项主要有:
(1)召开合议庭准备会议。
(2)传唤、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3)公告。
2.出庭情况审查阶段
审查的内容是:
(1)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
(2)由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
(3)书记员宣布:请诉讼参加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入席;请审判长、审判员(陪审员)入席。向审判长报告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说明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审判长正式宣布开庭。
(4)审判长宣布开庭。
(5)宣布案由、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审判长宣布开庭后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可以提出回避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驳回回避申请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3.法庭调查阶段。
法庭调查的内容是:
(1)原告宣读起诉状,被告宣读答辩状。
(2)当事人陈述和询问当事人。
(3)询问证人、审查证人证言材料。
(4)询问鉴定人、勘验人,审查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5)审查书证、物证及视听资料。当事人在法庭上有权提出新的证据,还可以要求重新鉴定、调查或者勘验,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如果合议庭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查清,审判长即可宣布法庭调查结束,进入辩论阶段。
4.法庭辩论阶段
法庭辩论的顺序是:先由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再由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然后双方相互辩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应在原被告发言后再发言。
法庭辩论由审判长主持。当审判长认为应该查明的事实已辩论清楚,即可宣布结束辩论。审判长在按顺序征询原、被告的最后的意见后,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
5.合议庭评议阶段
在评议时,合议庭成员可以平等地表明自己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合议庭成员意见不一致时,适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按多数意见作出裁决。评议过程制成评议笔录,评议中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由合议庭全体成员签名。
6.公开宣判阶段
行政案件无论是否公开审理,都应当公开宣判。能够当庭宣判的,由审判长在休庭结束,恢复开庭后当庭宣判,并在一定期日内向当事人发送判决书。不能当庭宣判需要报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应当定期宣判。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当事人判决书。在宣读裁决后,应告知当事人发送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行政赔偿调解书)的时间及提起上诉的有关事项。
7.闭庭
由审判长宣布闭庭。
三、庭审期间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在庭审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庭纪律与规则。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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