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债务纠纷律师:借款纠纷管辖
发布时间:2019-04-04
发生民事纠纷需要打官司时,可能会涉及到借款纠纷管辖法院的选择问题,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对其做了具体的规定,下面法议网为您详细讲解借款纠纷管辖的相关知识,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一、借款纠纷管辖
民间借贷纠纷的管辖,分为以下情况:如果双方签订的借条、借款合同、借款协议约定了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管辖法院,那么债权人就只能向约定的管辖法院提起诉讼,不能向原告所在地起诉;如果双方没有签署借条、借款合同或协议,或者借条、借款合同中没有约定管辖法院的,债权人可以向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向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而民间借贷纠纷中,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的,事后又未达成补充协议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也就是说,双方没有约定管辖法院的,又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的情况下,可以选择在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诉,也可以选择在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规定 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二、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首先,确定级别管辖,在民间借贷中,一般案件的一审民事案件都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重大涉外的、在市一级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最高院确定由中院管辖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在省一级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最高院 认为应当由其审理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辖。
然后,确定区域管辖:如果双方签订的借条、借款合同、借款协议约定了发生纠纷的管辖法院,那么债权人应该向约定的管辖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双方没有签定借条、借款合同或借款协议,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也就是借款人)的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而民间借贷纠纷中,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事后又没有达成补充协议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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