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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民事律师: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
发布时间:2019-03-19

在我们日常生活当中,民事纠纷事件屡屡发生,我国对民事责任年龄和承担方式也有相关规定,那么什么是民事责任?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是怎样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哪些?今天法议网深圳民事律师专栏整理了相关资料,为您做出详细解答,欢迎阅读。

深圳民事律师: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

一、什么是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民事法律责任的简称,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因实施了民事违法行为,根据民法所承担的对其不利的民事法律后果或者基于法律特别规定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二、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是怎样的?


民事责任年龄主要有两个时间点,一个是十岁,一个是十八岁,十岁以前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即无需承担民事责任,十至十八岁限制行为能力,有一定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还有就是十八岁以上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也具有完全民事责任能力,需完全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公民的年龄和精神状态,对民事行为能力分别作出规定:
 
第一种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

《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这与我国
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刑事方面法律有关以年龄分阶段承担责任的规定的基本精神是一致的。这说明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标准是根据公民政治生活行为的年龄标准来确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其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来说十六周岁已完成九年义务教育达到初中毕业了,参加生产劳动或其他工作了,但这种劳动或工作,其劳动收入必须成为本人主要生活来源的,否则,不能视其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第二种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也称为可以独立进行部分民事活动能力的人。

《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这是考虑到一些间歇性精神病人可以认定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他在不发病期间进行的民事活动是有效的。
 
第三种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称完全没有独立进行民事活动能力人,这种人包括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还包括因事故造成的脑功能受损,神志不清,或老年性痴呆神志不清的人。

三、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哪些?

1、停止侵害。
 
停止侵害主要用于对知识产权(商标专用权等)和人身权(姓名权、肖像权等)的侵害。
 
2、排除妨碍。
 
排除妨碍主要用于对财产所有权、经营权、承包权、使用权、相邻权的保护。
 
3、消除危险。
 
消除危险主要用于自己的财产和人身可能由于其他人的经营活动或财产管理不善而带来的危险。
 
4、返还财产。
 
返还财产广泛适用于财产被他人非法占有的情况。
 
5、恢复原状。
 
恢复原状主要是用于侵占他人财产时的一种责任形式。
 
6、修理、重作、更换。
 
修理、重作、更换主要是用于债务人履行合同时音乐会标的物的质量不合格时采取的民事责任形式。
 
7、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是在民法中最普遍使用的一种。无论是侵权责任或违约责任都可以赔偿损失。
 
8、支付违约金。
 
这种责任形式只适用于违约责任。
 
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主要适用于对名誉权、其他人身权利的侵犯和对知识产权的侵犯。
 
10、赔礼道歉。
 
赔礼道歉适用于对人身权和知识产权的各种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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