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案件:抢劫强奸案获得从轻处理
发布时间:2019-03-18
【案情经过】
2004年,被告人张某伙同他人实施抢劫、强奸一案被东昌府区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犯罪嫌疑人家属委托法议网郝XX律师做为其辩护人。
【辩护思路】
接受委托后,案件已进入审判阶段,郝律师首先到看守所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张某,并到法院查阅、复制了全部卷宗材料,在庭审时向法庭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张某实施犯罪时尚不满十八周岁,根据我国刑法第17条之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在实施共同犯罪的过程中,只起到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
1、实施的两次犯罪均不是由被告人张某提出,其只是在他人提出实施犯罪表示后,跟随参与了犯罪。
2、在实施第二次犯罪时带的绳子等作案工具,被告人张某即未出资购买,也未伙同他人一起前去购买,其所带的作案工具是由他人购买后分得。
3、被告人参与的两次犯罪过程中,均主要负责“赶车子“,而非胁制被害人。4、两次犯罪所得自行车均是由他人负责销售,被告人张某未参与销售,并且被告人两次分得赃款数额均为最少。从以上情节可以看出,被告人张某在共同犯罪中既不是组织者、策划者,也不是积极参加者,没有起到主要作用,只起到了次要辅助作用,其从犯的地位应予认定。根据刑法第27条之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被告人张某在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能如实供述自己及他人所犯全部罪行,且其供述前后一致无反复。建议在量刑时从轻考虑。
四、被告人张某无犯罪前科,此次犯罪系初犯。且其犯罪手段一般,在实施犯罪过程中,未对被害人有打骂、威胁等情节,对此应做从轻处理。
【办案结果】
法院采纳了律师提出的年龄未满18周岁及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辩护观点,同时充分考虑其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对犯罪嫌疑人张某做了从轻处罚。
【办案总结】
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被羁押或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犯罪嫌疑人家属应在第一时间委托律师去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听取其对案情的陈述及辩解,律师根据具体案情有针对性的进行辩护,可以最大限度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