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致一人死亡的案件中,如何认定罪责最严重的被告人?
共同犯罪案件中,如果各被告人之间存在主从犯的区别,认定各被告人的罪责、准确量刑是很容易的。但如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被告人都是主犯,且罪责相当,如何进一步区分主犯之间的罪责以及如何量刑,就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题。本案中,对于共同抢劫致人死亡的被告人郭光伟和李涛的地位作用,罪责大小如何区分,是否应同时判处两人死刑,在案件审理中有以下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二被告人在抢劫致人死亡的犯罪过程中,均是积极实施者,均系主犯,地位,作用相当,且二被告人均系累犯,人身危险性极大,应依法从重处罚,均应判处死刑。
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二被告人共同实施抢劫致人死亡的犯罪行为,二人均系主犯,但是从犯罪预谋,犯罪实行等环节可以看出,郭光伟在共同抢劫犯罪中地位作用略大于李涛,罪责相对更大。因此,应判处罪责最严重的郭光伟死刑立即执行,对李涛可判处死缓并限制减刑。
我们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共同致死一人的案件,一般不应判处两名以上被告人死刑
共同致一人死亡的案件,存在两名或两名以上的主犯的,在主犯之间进一步区分罪责大小,从而区别量刑,是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体现,也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发布的《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对于两名以上被告人共同抢劫致死一名被害人的案件,要注意分清各被告人作用,准确确定各被告人罪责。一案中有两名以上主犯的,要从犯罪提意、预谋、准备、行为实施、赃物处理等方面区分出罪责最大者和较大者。
除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及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外,一般不应同时判处两名以上被告人死刑。应当在认真分清罪责的基础上,详细分析各被告人的地位和作用,特别是对罪责大小要作出准确认定,一般只对作用最突出,罪行最为严重的主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罪行最严重的主犯如系未成年人而不适用死刑,或者因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而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不能不加区别对其他主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本案系两名被告人共同抢劫致死一名被害人的案件,也应分清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准确确定罪责,不能轻易以不能分清主次为由,简单地一律判处死刑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