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犯罪已成为我国犯罪现象的重要部分,是犯罪的一种独立类型。女性犯罪率的增长往往与女性在多大程度上参与社会生活有密切联系。在我国,改革开放带来了男女的进一步平等,这无疑是一种进步。但是男女对社会事务的普遍参与也同时为女性犯罪带来了比先前更多的机会。从犯罪类型来看。女性犯罪涉及的种类很多,如杀人、伤害、抢劫、抢夺、盗窃、放火、贩卖毒品、诈骗、贪污、拐卖人口等,几乎涉及全部犯罪领域。因此,探索女性犯罪心理,研究违法犯罪女性的心理特征对于预防和惩治女性违法犯罪,教育和改造犯罪女性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笔者分析了女性犯罪心理特征及影响女性犯罪心里特征的因素,简单阐明女性犯罪心理研究的重要意义并提出相关的预防、矫治对策。
“犯罪”是刑法学的概念,一般定义为危害社会的、触犯刑事法律的、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是受行为人的犯罪心理影响和支配的。因此,犯罪心理是指影响和支配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各种心理因素的总称。这些心理因素包括认识、情感、意志、性格、兴趣、需要、动机、理想、信念、世界观、价值观以及心理状态等。
与犯罪行为相比,犯罪心理具有内隐性特征,是犯罪人大脑的活动,在没有以言语和动作的形式表现出来,即没有发生犯罪行为之前是看不见、摸不着的。犯罪心里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在犯罪人犯罪行为发生前,犯罪心理就已独立存在;犯罪行为结束后,犯罪心理也不一定立即结束,它可以继续独立存在犯罪人的头脑之中。犯罪心里虽具有相对稳定性,但并不能排除可变性。犯罪心理结构一旦形成,就具有相对的稳定性,时间上的连续性和行为上的一贯性,但稳定性并不排除任何变化,犯罪心理结构并不是凝固不变的,它具有可变性。
根据犯罪人的年龄结构不同,可以将犯罪划分为少年犯罪、成年犯罪和老年犯罪;根据犯罪人的性别不同,可以将犯罪划分为男性犯罪和女性犯罪。不同的年龄、不同的性别,其犯罪原因、心理和行为特征也各不相同。
自从有犯罪现象以来,虽然女性犯罪在我国占刑事犯罪比率一直很低,但总体上呈上升趋势。以合浦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2010年~2013年8月止办理的女性犯罪案件为例。该院2010年受理刑事犯罪案件459件739人,其中女性犯罪案件19件30人,约占犯罪总数的4.06%;2011年受理刑事犯罪案件472件783人,其中女性犯罪案件24件38人,约占犯罪总数的4.85%;2012年受理刑事犯罪案件565件785人,其中女性犯罪案件23件34人,约占犯罪总数的4.33%;2013年1~8月受理刑事犯罪案件362件495人,其中女性犯罪案件27件33人,约占犯罪总数的6.67%。2011年与2010年相比上升了26.67%,2012年虽略有下降,但2013年1~8月份与2012年1~8月份(2012年1~8月受理刑事犯罪案件15件24人)同期相比上升了37.5%,女性犯罪增长率上升明显。近四年来,该院办理的女性犯罪案件从犯罪类型看,主要是财产型犯罪、暴力型犯罪和毒品犯罪案件居多。据统计,该院受理的女性侵犯财产型犯罪约占女性犯罪的51.11%;侵犯人身权利的暴力型犯罪约占女性犯罪的14.07%,毒品型犯罪约占女性犯罪的19.26%,其他各类犯罪合计约占22.22%。其中女性侵财犯罪数量惊人。从职业上看,农民和无业人员居多;从年龄上看,青壮年居多,从文化程度看,初中及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占绝大多数。
很明显,女性犯罪已成为我国犯罪现象的重要部分,是犯罪的一种独立类型。女性犯罪率的增长往往与女性在多大程度上参与社会生活有密切联系。在我国,改革开放带来了男女的进一步平等,这无疑是一种进步。但是男女对社会事务的普遍参与也同时为女性犯罪带来了比先前更多的机会。从犯罪类型来看,女性犯罪涉及的种类很多,如杀人、伤害、抢劫、抢夺、盗窃、放火、贩卖毒品、诈骗、贪污、拐卖人口等,几乎涉及全部犯罪领域。因此,探索女性犯罪心理,研究违法犯罪女性的心理特征对于预防和惩治女性违法犯罪,教育和改造犯罪女性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笔者基于性别特点,将从女性犯罪心里特征和影响心里特征的因素着重分析,重点指出女性犯罪心理研究的重要意义,探索女性犯罪心理预防、矫治女性罪犯心理的对策。
一、女性犯罪心里特征
心理学研究表明,心理是人脑的机能,是人脑对客观现实的能动反映,人的行为是在心理的支配下产生的。女性独特的性别特征,不但使其具有与男性普遍相同的心理特征,更具有突出于男性的个性犯罪心理特征。虽女性罪犯在攻击性、冲动性、残酷冷漠性、反社会性和外向性特征上往往没有男性犯罪者明显。但不同犯罪类型的女性罪犯心理特征也有一定的差异。即女性罪犯的心理特征,一方面与女性的性别有关,另一方面与其所实施的犯罪类型有关。
(一)女性的性别特征对犯罪心理的影响
性别是人的自然属性,不同性别由于生理机制的不同,导致其个体心理和社会角色的差异,由此影响犯罪行为的表征。虽然生理上男女性别的分化早在卵子受精时就决定了,但作为女性,其独特心理的形成和变化,却不仅是由于具备了女性的解剖生理特点,而且也是在她出生之后的社会化的过程中形成的,是女性个体生活和成长的整个外部环境的反映。
女性性别角色的社会化,对其以后的心理特征及其行为都有重要的影响,在解剖生理学上,男女在身体素质、性器官等方面存在差异,而在神经活动、智力方面的差异却并不显著,但在实际生活中,男女两性在性格、能力、情感、情绪、意志等方面存在着很大的差异。
1.女性性格特征。温柔、文静,感情色彩浓厚,富于内心体验,往往不善于用意志控制感情,情绪稳定性差,行为举止容易受心境的影响和支配。细心,办事认真,但思路较窄,常对事物的局部或琐细小事感兴趣。看问题有时失之全面,胆小,信心不足,有依从性。女性的这些性格特征,使她们在遇到挫折或不快时,容易走上极端,对生活失去信心,从而破罐子破摔或凭感情用事,实施某些在正常状态下不可能实施的犯罪行为。对于性欲型女性罪犯以及财产型女性罪犯来说,突出的性格特征是爱虚荣,好表现。
2.女性能力特征。研究表明,男女两性在智力发展水平上并没有优劣之分,在能力上各有长短,只是女性在体力上一般不如男性。现实生活中,女性所取得的成就低于男性是传统的思想对女性自我发展的限制以及女性角色社会化不当等诸多因素造成。现实中,男女能力上的差别使得女性在就业谋生中,比男性显得艰难。由此而使得少数女性弃难从易,选择诈骗、盗窃、贩卖毒品、拐卖人口或以色相勾引从事侵财活动等犯罪行为。由于体力上的差异,使女性的犯罪活动带有明显的性别特点。尤其在暴力犯罪中,她们较多使用较隐蔽的投毒等手段,或将对某人的仇恨移至没有反抗能力的幼童身上。
3.女性情感、情绪特征。女性的情感十分丰富和强烈,遇事很容易动感情,这和她们高级神经的兴奋过程较强、抑制较弱有一定关系。这一特征使得女性罪犯容易在激情状态下实施伤害、杀人等突发性犯罪行为。同时女性的情感也比较深沉和细腻,在良好的教育下能形成相应的高级情感,如理智感、道德感、美感。相反,在不良环境因素的影响,往往不能形成相应的高级情感,在她们的情感生活中占支配地位的不是社会面需要能否得到满足而产生的体验,而是生理需要能否得到满足而产生的体验,当她们的低级情感不能得到高级情感的调节与控制时,往往在本能欲望的驱使下进行犯罪活动。
由于情感的复杂多变,情绪变化迅速,波动幅度大。细微的情境变化常常引起女性巨大的情绪起伏。忽而愁上心来,潸然泪下;忽而转啼为喜、眉开眼笑;忽而亲如手足、视为知已;忽而恨之入骨、视为仇敌。女性罪犯情绪波动大,除了和她们的认识水平、意志品质相关,还和女性生理上的变化有一定关系。人的腺体功能、内分泌系统受植物神经系统调节,情绪活动也和植物神经密切联系。当女性处于青春期、更年期和月经期时,易于产生烦恼、抑郁、激动而难以自控,萌发暴力型犯意。
4.女性意志特征。女性意志受情绪影响大,带有明显的情绪色彩。当情绪高涨、心境较好时,其意志也相对坚定,不达目的誓不罢休;相反,当情绪低落、心境恶劣时,意志便缺乏坚定性,稍遇挫折,即灰心丧气,放弃预定计划。同时女性行为易受环境或他人的暗示。女性罪犯的意志是建立在低级的动机水平上,意志的动力特点表现为冲动性、偏激性、无批判性等。因此,犯罪意志也有如下两方面的表现:一方面表现为对自发形成的内部欲望的过度依赖,欲望愈强烈,则意志力也愈强;另一方面表现为对自发的、偶然的外部情景的依赖,即外部环境有利于自己的犯罪行为,则犯罪意志愈坚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