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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扣扣案犯罪心理分析
发布时间:2018-11-28

今天小编就张扣扣案件进行犯罪心理分析。

2018年2月15日是大年三十,在这辞旧迎新的日子,万家团聚,欢度春节。然而就在这一天,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县新集镇
王坪村14组发生一起特大杀人案,致2人当场死亡、1人重伤抢救无效死亡。死者王自新,男,71岁;王校军,男,47岁,系王自新长子;王正军,男,39岁,王自新三子。犯罪嫌疑人张扣扣已于2月17日7时投案自首


张王两家的矛盾起源于邻里纠纷,1996年8月27日19时许,张扣扣的母亲汪秀萍路过王家门前时,因过往与王家因地基纠纷有矛盾,汪便朝王正军二哥王富军(王自新二子)脸上吐唾沫,遂引起争吵。王正军(当年17岁)闻讯赶到现场也同汪争吵,汪秀萍拿一扁铁在王正军的左额部、左脸部各打一下,王正军即从路边捡一木棒朝汪秀萍头部猛击一下,致汪当场倒地于当晚22时许死亡王正军因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
 

张扣扣案经媒体披露,引起社会的极大关注,一时间满屏都是张扣扣,有网友将案件称之为母报仇案,也有网友将张扣扣案比作于欢案。时隔22年,张扣扣从一个受害人家属演变为犯罪嫌疑人,其中必有深刻的社会背景和心理因素。作为一名法律人,不仅要分析案件本身的是非曲直,对案件作出符合法律的判断,还要深挖犯罪的心理原因,剖析犯罪的动机与目的,减少乃至避免此类案件的发生。


                                                           

一、张扣扣为母报仇的犯罪动机是对法律的误解。
据张扣扣归案后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作案动机是为母报仇。犯罪动机是犯罪分子犯罪的内心起因,是激发犯罪的心理因素,报复动机是常见的犯罪心理,犯罪动机越强,主观恶性越大,社会危害性也越大。22年前母亲汪秀萍被故意伤害致死,当年13岁的张扣扣和17岁的姐姐张丽波就在现场,目睹了全过程,对于一个13岁的孩子来说,心理受到了极大的伤害,留下了巨大的心理阴影。如果当时张扣扣当场奋起反抗,可能构成正当防卫,甚至可能构成特殊正当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可能不负刑事责任。

但是一个13岁的小孩子很难抵挡一个17岁的大孩子;时隔22年之后,危险情况、紧急情况消除,加害人受到应有的惩罚,再谈报仇就违反法律,没有道理。案发之后,公安机关及时破案,将犯罪嫌疑人王正军缉拿归案,人民检察院及时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王正军有期徒刑七年,王正军得到应有的惩罚。国家司法机关已经为张扣扣申冤、做主,不存在报仇的问题。人民法院之所以判决判处王正军有期徒刑七年,是出于两点考虑,王正军犯罪时未成年,受害人自身有过错,符合法律规定。

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是《刑法》的明文规定,同时《刑法》还规定对未成年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人民法院没有减轻处罚,只是在正常的量刑范围内从轻处罚。根据当年南郑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张扣扣的父亲张福如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参加诉讼,没有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起上诉,引起全案上诉,也没有申请检察机关抗诉,说明受害人对一审判决是认可的。当时的遗憾是没有追加张扣扣为附带民事诉讼共同原告,张扣扣作为受害人汪秀萍的独子,有权参加诉讼;虽然张扣扣当年只有13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仍有民事权利能力,可以向被告人主张抚养费,由其父亲代理诉讼。

如果当时张扣扣参加法庭审判,亲眼看见被告人王正军受到法庭的正义审判,把内心的痛苦说出来,悲愤宣泄出来,可能感受会好一些。当时还有一个遗憾,张家没有请执业律师出庭代理诉讼,也没有指派法律援助律师,当时的代理人是一位村民亲戚,很难详细解释法律,全面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同态复仇是原始社会部落之间的复仇方式,即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为现代社会普遍禁止,现代社会只有国家司法机关才有资格惩罚犯罪,不能由私人擅自进行处理。私力救助仅限于民事范围。因此,张扣扣为母报仇的犯罪动机,源于对法律的无知,或者是对法律的误解,是违反法律的。


二、张扣扣的犯罪目的导致其滥杀无辜。犯罪目的是指犯罪分子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是犯罪动机的具体表现张扣扣在强烈的犯罪动机的支配下,为实现犯罪目的,疯狂地滥杀无辜。现代法治最重要的原则是责任自负,不得连累无辜。王正军的父亲王自新,大哥王校军与本案没有任何牵连,张扣扣杀害王自新、王校军是滥杀无辜。王正军虽然有罪,但他已经受到司法机关的刑事处罚,为自己的罪责付出代价,刑满出狱可以回归社会重新做人,张扣扣杀害王正军也是滥杀无辜。有网友说,张扣扣没有杀害王家的妇女儿童,不是滥杀无辜。是的,在这个范围内没有滥杀无辜。但并不影响张扣扣杀害王自新、王校军、王正军构成滥杀无辜,在这一范围之内仍然构成滥杀无辜。


                                                         

三、张扣扣案警示我们对刑事案件受害人及其家属心理救助刻不容缓。
刑事案件给受害人及其家属,特别是未成年人的心理造成极大的伤害,留下巨大的心理阴影,这种心理伤害可能引发新的刑事犯罪。张扣扣案就是典型的案例,22年来,张扣扣始终生活在丧母悲痛的阴影之中,性格越加孤僻,少言寡语,不愿意与人交流,甚至很少和父亲、姐姐有言语交流,35岁还拒绝成家,无法过正常人的生活。不论是在部队服役还是退伍回乡,常常流露出为母报仇的念头,多次寻机报仇,终于酿成大祸。张扣扣从一个受害人家属演变为犯罪嫌疑人,令人感慨万千。张扣扣案提醒司法机关和社会各界,要关心刑事案件受害人及其家属,既要关心他们的物质生活,又要关心他们的心理健康,对他们实施心理救助,帮助他们走出心理阴影,放弃仇恨,融入社会大家庭。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要求我们用法治的眼光看待、分析社会现象和各种案件。用法治的眼光看待、分析张扣扣案件,最重的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规定是大前提,案件事实是小前提,经过逻辑推理得出合乎法律的结论,离开案件事实和法律,就永远说不清道不明,没有判断是非的标准。有网友认为,虽然张扣扣案违反法律,但是符合道德规范,这是没有道理的。我们毫不怀疑张扣扣对母亲的感情,母亲的遇害演变成对加害人的怨气,当个人恩怨与法律发生冲突的时候,个人恩怨应当服从国家法律。现代社会,法律与道德具有同一性,两者并不矛盾,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违反法律必然违法道德规范。张扣扣违背父亲意愿,甚至是违背母亲在天之灵的意愿,伺机为母报仇,践踏国家法律,是不忠不孝;滥杀无辜,是不仁不义,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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