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特点是什么?常见问题有哪些?
发布时间:2019-01-24
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特点是什么?常见问题有哪些?
伴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快速提升,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出现的种种新情况、新问题,再次成为人们瞩目的焦点和热议的话题。那么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特点是什么?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常见问题有哪些?今天法议网小编详细的为大家解答这些问题!
一、婚姻家庭纠纷的特点:
一是以离婚纠纷案件为主。根据相关数据显示,八成以上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均为离婚纠纷案件
二是案件调撤率较高。2011年至今,县法院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平均调撤率为60%,其中离婚纠纷案件的调撤率为57.5%,均明显高于其他民商事案件调撤率。
三是判决离婚率相对较低。判决离婚案件占离婚纠纷案件的比例不足30%。这一方面体现了县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非常慎重,对有希望和好的案件一般不判决离婚;另一方面也由于离婚诉讼主要是人身关系,尤其是事关感情,隐秘性较大,只有当事人本人最清楚。即使有知情人,大多与双方都有一定关系,往往或碍于情面不愿作证或有利害关系证明力较弱,使得法庭对于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难以认定。
四是女性提出离婚比重大。近五年,县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中,女性提出离婚的有964件,占71%,远超过男性起诉离婚比重。这一方面反映了现代女性自我保护的法律意识、权利意识增强,另一方面也说明了女性仍在婚姻家庭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特别是由于家庭暴力等因素引起的离婚案件近年来不断上升,妇女维权道路任重而道远。
五是外地人员涉案的离婚案件较多。近五年来,县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中,外地人员涉案的共266件,占总案件数的16.1%,其中又以外地女性的居多,且大部分为云南、贵州、河南等省份。
六是离婚双方当事人日趋低龄化。近五年县法院受理的离婚纠纷案件中,30岁以下提出离婚的分别为39件、77件、83件、79件、90件。其中年龄最小的离婚当事人仅21岁。80、90后一代陆续进入婚姻阶段,这一代年轻人婚姻观念较之父辈开放、积极追求新奇事物、责任感相对偏弱,他们的婚姻一个特有的现象是“闪婚”“闪离”,夫妻双方一般都是经人介绍相识的,恋爱时间不长,婚前缺乏了解,没有感情基础,在没有完全了解对方的情况下就草率结婚,婚后不久又因双方性格不合没有感情等种种原因而草率离婚。
二、婚姻家庭纠纷常见问题有哪些?
1.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如何确定管辖?
第一审婚姻、继承、家庭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对重大疑难、新类型和在适用法律上有普遍意义的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自行决定由其审理,或者根据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决定由其审理。
2.事实婚姻经调解不能和好的,能否判决不准予离婚?
对事实婚姻在一定条件下予以承认,并不意味着其效力完全等同于登记婚姻,在一方要求解除事实婚姻关系时,不能强行要求双方仍然以夫妻名义继续同居。事实婚姻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3.离婚案件原告本人未到庭参加诉讼,但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能否按撤诉或按撤回上诉处理?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对于离婚案件原告本人未到庭参加诉讼的,应区别情形,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如果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不能按撤诉或撤回上诉处理,但未出庭的当事人必须提交书面意见。
4.同居期间形成的财产应如何分割?
同居关系不同于合法婚姻关系,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对于同居期间一方的工资、奖金和生产、经营的收益以及因继承、赠与等途径所得的合法收入,原则上归其本人所有。双方在同居期间有共同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经营所得的收入,如果查明属于按份共有关系,则按照各自的出资份额分享权利;如果查明属于共同共有关系,则对共有财产共同享有权利。如果无法查明,视为按份共有,按照各自的出资份额予以分割。不能确定出资份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对于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或按份共有的除外。
5.婚外情所涉赠与应如何处理?赠与行为的效力应如何认定?赠与物如何返还?
有配偶者赠与或约定赠与第三者财物,赠与后反悔主张返还或第三者要求履行赠与的,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配偶一方以赠与行为侵犯其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一般应予支持。
合法婚姻配偶一方主张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返还赠与物的,应认定赠与行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赠与物应全部返还。
赠与行为被认定无效后返还的赠与物应为赠与当时的标的物,如果赠与的是金钱,应返还金钱,如果赠与的是房屋、车辆等实物,应返还实物。
6.离婚纠纷案件中应否对探望权问题一并处理?
离婚案件中当事人未主张探望权的,为减少当事人诉累,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探望权问题提出诉讼请求。当事人不提出诉讼请求的,基于不告不理的原则,探望权问题在离婚案件中不予处理。
7.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房屋应如何处理?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仅适用于“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该方处分”的情形,买受人在符合《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情形下,其权利取得的请求,应予支持。
对“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夫妻一方处分”以及“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夫妻另一方处分”的情形,可依照《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在买受人能够举证证明“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即使没有完成不动产权属转移登记,其权利取得的请求亦应予以支持。
对于“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通常可以从当事人先前行为是否足以造成确信(在场未表示反对)、是否从公开场所取得(通过中介)、手续是否齐备(本人在场、证件原件、授权委托书)等因素综合予以判断。
8.因夫妻一方侵权及违法犯罪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应如何认定?
判断夫妻一方因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关键在于审查家庭是否分享了利益。如果家庭通过债务人的活动从中受益,例如在从事家庭运营等活动中发生侵权行为,按照利益共享、责任共担的原则,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债务人的活动并非为了家庭利益且家庭也未从中受益的,应认定为债务人的个人债务。
夫妻一方因违法犯罪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应认定为债务人的个人债务。
9.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不准予离婚的判决能否申请再审?
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不准予离婚的判决,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予受理。
【另一种观点】: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不准予离婚的判决,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予受理。
10.离婚诉讼中,当事人就子女抚养问题未达成一致,又坚持不要求人民法院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如何处理?
离婚诉讼中对于子女抚养问题的处理应贯彻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当事人就子女抚养问题未达成一致,又坚持不要求人民法院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可以判决不准予离婚。
以上就是《 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特点是什么?常见问题有哪些?》的全部内容,如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咨询专业律师,欢迎拨打法律咨询热线4006-158-168,法议网专业律师竭诚为您服务!